时间:2023-01-05 22:53:54来源:法律常识
这就是刑辩律师(三)
有人说,辩护律师就是来挑毛病的。
这话一点都没错。辩护律师还真的必须得会“挑毛病”,不然还真不是合格的刑辩律师。
如果司法部门办的案件都没毛病,那说明,一切都是依法依规进行,既打击犯罪,又能很好地保障人权。
但现实不是这样的。是个人,就可能会犯错误。更何况是在办理复杂的刑事案件呢。法律规定多如牛毛,每个细节都依法依规办案的司法人员,可以说,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笔者信手拈来,就有相当多的不合法甚至是违法办理的情形,而且,笔者接触的很多办案人员,包括审判人员,甚至对很多他们应该遵守的规定,都全然不知。
比如,有多少刑事案件,法院会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被告人要开庭了?有多少法院会在开庭十日以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没做到的,都违反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笔者办理多宗刑事案件,开庭前一天一般都会会见被告人,要不是笔者问了,被告人都还不知道要开庭呢。违法不通知,被告人能好好准备开庭吗?
再比如,有多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会严格遵守 24 小时的时限,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相反,不少都是将嫌疑人控制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拿下了”犯罪嫌疑人(取得有罪供述)之后,才会送看守所羁押。司法实践中,这种违法超期羁押的事,你是否碰到?法律为什么要强制规定 24 小时时限,就是为了要约束公权力的滥用。
又比如,有多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别小看这个细节。有多少都是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还比如,有多少不真实记载或者选择性记笔录的?
这就是为什么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会拷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这就是辩护律师研究案卷时总是要拿录音录像来与纸质笔录进行比对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律师阅卷时没看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会要求检察院或者法院提供的原因,这就是有的时候,为什么案件到了法院,辩护律师一定会穷尽种种努力,一定要复制或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
更多的例子,如庭审后,辩护律师向法庭要求其通过互联网向辩护人公开庭审笔录,而很多法官助理,甚至审判人员都没听说过有这种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写一份申请,并提供法律依据。他们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 3 月 4 日发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当辩护律师指出法律依据的时候,还有法官说,他们从来没有过这样做的。
有的地方的法院,还让被告人着囚服,戴脚镣手铐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一个人,不是涉嫌犯罪就没有诉讼权利,任由宰割了。法律惩治的是犯罪行为;只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彰显司法文明和人权保障。
还有很多例子,亲爱的读者,您认为呢---辩护律师是不是真的要学会“挑毛病”?
事实上,辩护律师挑的“毛病”,有力地倒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依法办案;只有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了,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立法目的:保障人权。
这就是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诉讼权利,精研业务,善“挑毛病”,既保护当事人权益,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尽最大可能阻断冤假错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