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找保定律师,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时间:2023-01-05 23:11:12来源:法律常识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许,保定市满城区境内234国道92公里850米(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死亡3人、受伤1人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深度调查,发现相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主体责任及职能责任,对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作出诫勉谈话1人,作出深刻检讨1人,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道路安全隐患及职能部门管理漏洞进行全面整改,深度拓宽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层面。

一、事故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许,靳某顺驾驶冀FS1018 号冀FRK39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春晖路(234国道92公里850米)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家佐村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韩某喜驾驶的冀FC20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FC20A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韩某忠、李某珍、李某瑶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轿车驾驶人韩某喜受伤,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现场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和11时01分,满城区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接路人郭明磊(13910929751)和货车驾驶人靳某顺(15175258929)报警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满城区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建明、教导员李宝忠带领事故中队、外勤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119消防大队展开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分局和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满城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石恪行,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李晓喜、支队党委委员、事故大队大队长刘延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接报后,省交警总队事故支队邱汉民调研员也于下午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处置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此路段西往满城镇柳家佐村方向,东往满城镇谒山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属国道,路宽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两侧白色实线不清晰,事发路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牌,事发时路面干燥。

现场以道路北侧430厘米路牌为基准点,以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由西向东丈量,在基准点东侧1460厘米处头西尾东停放冀FS1018 号/冀FRK39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主车右前轮距基准线1650厘米,挂车右后轮距基准线900厘米,在左后轮西侧有长3690厘米制动痕迹,右后轮西侧有长3710厘米制动痕迹。在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东侧头北尾南侧翻车底朝上停放有冀FC20A5 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该车右前轮距基准线1850厘米,右后轮距基准线1595厘米。

(二)肇事车辆事发前行驶轨迹调查

1、冀FS101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发前行使轨迹:该车配备两名司机,4月22日00时至7时30分该车由宋某元驾驶,7时30分至事发由靳某顺驾驶。00:00-00:48行驶在S237,速度27-46.3公里/小时,约行驶27.4公里;00:48-01:47状态基本为停车,只移动0.8公里;01:47-02:44行驶在S237易县境内,速度16.6-39公里/小时,约行驶22.1公里;02:45-02:46行驶在X353狼牙山镇境内,速度22.8-45.1公里/小时,约行驶0.6公里;02:46-03:06行驶在西坨线附近无名道路,速度28.7-56.4公里/小时,约行驶7.4公里.其中02:54-03:06为停车状态;03:06-03:23行驶在西坨线易县、满城境内,速度29.8-56.8公里/小时,约行驶12.8公里;03:24-07:47行驶在G336满城石井、坨南境内,速度26.8-65.3公里/小时,约行驶25.8公里.其中03:37-07:11、07:13-07:29为停车状态。

07:48-07:58行驶在S237顺平县台鱼向境内,速度22.3-54.6公里/小时,约行驶6.1公里;07:58-08:38为停车状态;08:33-08:41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22.5-37.4公里/小时,约行驶4.5公里;08:41-09:52行驶在X353、X357顺平境内,速度10.4-23.0公里/小时,约行驶8公里,其中09:04-09:41基本为停车状态;09:52-10:18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19.2-37.1公里/小时,约行驶4.1公里;10:18-10:28行驶在S237顺平境内,速度31.6-53公里/小时,约行驶6.1公里;10:28-10:49行驶在G336满城境内,速度30.2-61.5公里/小时,约行驶15公里;10:50-10:52行驶在满城镇靖云街,速度22.1-54.2公里/小时,约行驶1.7公里;10:52-10:54行驶在满城镇春晖西路,速度55-67公里/小时,约行驶2.5公里;10:55:07至事故地点,事故发生。

运行轨迹图(紫色为行使路线)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冀FC20A5 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行使轨迹:10时50分从韩家佐村沿韩家佐村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54分驶入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后发生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情况

1、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靳某顺,男,41岁,驾驶证号:13062119******121X,档案编号:1306******51,准驾车型:A2,有效期始:2013年1月9日,有效期止:2023年1月9日,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月9日,下次体检日期:2023年1月9日;住所地址: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冀FC20A5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喜,性别:男,50岁,驾驶证号:13062119******0935,档案编号:1306******87,准驾车型:C1,有效期始:2016年1月30日,有效期止:2026年1月30日,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月30日,下次体检日期:2026年1月30日,住所地址: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四)车辆情况

1、冀FS101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ZGJLGX48KX******,发动机号:1419B0******,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郄某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投保保险公司名称及单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名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单号:313062103060******,保险金额1000000.00(元),交强险单号:313062103010******,交强险终止日期:2022年3月13日,发动机号码:1419B******,车辆识别代号:LZGJLGX48KX******,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

冀FS101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860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荷载33500KG,事发时装载货物为白石灰,装载33390KG,未超载

2、冀FC20A5小型轿车,车身颜色:黑色,车辆识别代号:LSYYDACK0BC******,发动机号:11****,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韩某喜,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2月27日,转移登记情况为:2020年9月14日由金某曼过户到闫某军,2020年12月11日由闫某军过户到韩某喜。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投保保险公司名称及单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名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单号:313062103060******,保险金额1000000.00(元),交强险单号:313062103010******,交强险终止日期:2022年3月10日。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4月25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尸体检验鉴定:韩某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瑶符合交通事故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脾脏破裂出血死亡。

2、酒精、毒检:4月23日保定市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检出靳某顺、韩某喜2名驾驶人血液中含乙醇成分;满城区交警大队对靳某顺、韩某喜2名驾驶人毒检结果呈阴性。排除驾驶人酒、毒驾。

3、车辆检验鉴定(包括车辆制动问题、痕迹检验、速度等):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两车接触痕迹、冀FS1018-冀FRK39挂车制动系统状况、车辆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

(1)事发时,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车身前部与冀FC20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车身前下部与仰状翻状态的冀FC20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车底部及右侧发生过碰撞。

(2)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3)冀FS101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号豫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靳某顺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二)韩某喜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2021年5月8日,保定市满城区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130621120210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喜与靳某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忠、李某花、李某瑶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靳某顺向保定市交警支队对第130621120210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支队经过审阅案卷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5月20日支队出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五、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在调查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从涉事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深度调查。

(一)道路环境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十字交叉口),此路段西往满城镇柳家佐村方向,东往满城镇谒山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属国道,路宽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两侧白色实线不清晰,事发路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牌,事发时路面干燥。

2、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照部局《公安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和《2021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方案》要求,满城大队由事故中队负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由各辖区分包外勤中队负责排查本辖区高风险安全隐患路段排查。

事故中队每月开展一次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分析,经排查事故发生地点2018-2020年仅发生四起事故,均为轻微事故,其中2019年一起,2020年一起,2021年两起,四起事故中保险公司直接受理三起,双方私了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

按照满城区交警大队工作安排,赵小雷负责事故发生路段的隐患排查工作。根据隐患排查结果,近几年,满城大队先后在事发地西侧3.5公里处(柳家佐村)设置黄闪慢行灯一套、施划减速震荡线;在事发点西侧3公里处(柳家佐村)设置测速卡口一处;在事发地西侧2公里处(郑家佐村)设置黄闪慢行灯一套;在事发路段两侧5.9公里范围内增设限速标志4块、农用车摩托车交通安全提示标志19块,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发生。

现场查看确定:234国道与韩家佐村十字交叉路口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未设置让行标志,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3、事发天气情况:4月22日10时-11时,天气晴,气温16.7℃,相对湿度67%,平均能见度13千米,平均风速3.5m/s。

(二)驾驶人培训考试调查情况

1、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预前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靳某顺调查情况

(1)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驾驶人2019年3月—2021年4月共有交通违法40次,均已处理,分别是:(1)违法时间:2019年3月19日,违法地址:河北高速保定地区,违法行为1111。(2)违法时间:2019年6月14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3)违法时间:2019年7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23。(4)违法时间:2019年7月1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3001。(5)违法时间:2019年7月1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50382。(6)违法时间:2019年8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43。(7)违法时间:2019年9月2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72。(8)违法时间:2019年9月16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720。(9)违法时间:2019年10月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10) 违法时间:2019年10月1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11) 违法时间:2019年11月2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50382。(12) 违法时间:2019年12月3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13) 违法时间:2019年12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18。(14) 违法时间:2019年12月12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15) 违法时间:2019年12月11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44。(16) 违法时间:2019年11月19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44。(17) 违法时间:2019年5月26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500。(18) 违法时间:2019年12月3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19) 违法时间:2020年1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3001。(20) 违法时间:2020年6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21) 违法时间:2020年6月1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22) 违法时间:2020年6月26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50382。(23) 违法时间:2020年7月6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50382。(24) 违法时间:2020年8月22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11。(25) 违法时间:2020年8月31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26) 违法时间:2020年9月4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27) 违法时间:2020年9月2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28) 违法时间:2020年10月4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6。(29) 违法时间:2020年10月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30) 违法时间:2020年10月1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31) 违法时间:2020年11月19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11。(32) 违法时间:2020年12月9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53。(33) 违法时间:2020年12月13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394。(34) 违法时间:2020年9月1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23。(35) 违法时间:2020年10月2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23。(36) 违法时间:2021年2月24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11。(37) 违法时间:2021年3月1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6023。(38) 违法时间:2021年3月10日,违法地址:河北衡水,违法行为6011。(39) 违法时间:2021年3月25日,违法地址:河北廊坊,违法行为6023。(40) 违法时间:2021年3月29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063。

(2)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情况:该驾驶人2010年11月2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新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该培训机构注册日期2005年3月30日,现已注销)申请学习A2准驾资格驾驶证,科目一培训学时为56学时,科目二培训学时为160学时,科目三培训学时为160学时,培训学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2010年11月2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96分,考试员武燕林、宋浩; 2011年2月26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成绩100分,考试员吴涛、陈艳阳; 2011年3月11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进行了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90分,考试员王克明、张志江;考试成绩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

因该驾驶人A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11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3)靳某顺近三年教育审验情况:2019年1月10日审验正常;2020年1月10日审验正常;2021年1月11日审验正常。

(4)靳某顺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经查看该驾驶人驾驶证档案、培训学习记录、考试过程档案,靳三顺B2增驾A2车型驾驶资格,驾驶培训、考试过程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均正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冀FC20A5 号朗逸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喜调查情况

(1)近三年交通违法情况: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驾驶人2019年6月—2021年4月共有交通违法5次,均已处理,分别是:(1)违法时间2019年6月3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01。(2)违法时间2020年4月12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56。(3)违法时间2020年10月13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2009。(4)违法时间2020年10月2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2009。(5)违法时间2020年12月29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行为:1344。

(2)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情况:

该驾驶人2012年2月13日在保定豪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该培训机构注册日期2010年3月31日,现正常经营)申请学习C1准驾资格驾驶证,科目一培训学时为30学时,科目二培训学时为28学时,科目三培训学时为28学时,培训学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2012年2月13日,在保定市驾驶人江城考场进行了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100分,考试员骆增峨、黄欣 ; 2012年3月29日,在保定市驾驶人江城考场进行了科目二考试,考试成绩100分,考试员张胜利; 2012年4月12日,在保定市驾驶人江城考场进行了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80分,考试员赵志华,考试成绩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

2012年3月22日在保定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学习C1增驾B2准驾资格驾驶证,科目一培训学时为30学时,科目二培训学时为34学时,科目三培训学时为32学时,培训学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韩某喜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经查看该驾驶人驾驶证档案、培训学习记录、考试过程档案,韩连喜C3增驾C1车型驾驶资格,驾驶培训、考试过程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均正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车辆登记、检验调查情况

1、车牌号码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调查情况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G9911重型自卸牵引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

车辆检验日期:2020年4月21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罗浩,检测机构:保定市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6076934718082,注册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保满路收费站西侧1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兵奇;检测范围:A1、A2、A3、B1、B2、C1、C2、C3、 C4、D、E、F;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305342094,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0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9日,检定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该车年检由代办人石飞办理的检验业务,外检员为王旭,审核人员为保定市第一车辆管理所审核中心刘洋。

车辆检验日期:2021年3月9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罗浩,检测机构:保定市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6076934718082,注册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保满路收费站西侧1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兵奇;检测范围:A1、A2、A3、B1、B2、C1、C2、C3、 C4、D、E、F;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305342094,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0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9日,检定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该车年检由代办人罗伟办理的检验业务,外检员为王旭,审核人员为满城县车管所赵静。

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2019年3月14日注册登记后有交通违法6次,如下:1、违法时间:2019年05月19日23时41分,违法地址:东二环与京港澳望都连接线交叉口处,采集机关: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1301,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200元,记3分。2、违法时间:2020年04月10日12时43分,违法地址:首都地区环线高速280公里700米处,采集机关:河北省公安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1344,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3分。3、违法时间:2020年09月01日07时39分,违法地址:京深线187公里200米处,采集机关: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0分。4、违法时间:2020年10月20日00时47分,违法地址:京深线181公里400米处,采集机关: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0分。5、违法时间:2021年03月24日22时57分,违法地址:保阜高速保定西口引线0公里150米,采集机关: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50元,记0分。6、违法时间:2021年04月12日08时25分,违法地址:保涞线26公里200米处,采集机关: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0分。

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自2019年3月21日注册登记后,没有交通违法记录。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相符。

经现场查验比对,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存在以下问题:

(1)车身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

(2)车身后部未安装尾部标志板。

2、车牌号码冀FC20A5小型轿车调查情况

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登记信息与产品公告及合格证相关技术参数相符。经档案核查,注册登记照片与公告照片一致,其他资料齐全,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检验日期:2020年04月06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张军,检测机构:雄县京安大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638674161409X,注册地址:雄县旅游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顾翠萍,检测范围:C1;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0305341157,起止时间:2017年5月18日—2023年5月17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0年08月24日,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3日,检定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因事故原因导致该车损坏严重,无法查验。

转移登记情况为:2020年9月14日由金某曼过户到闫某军,2020年12月11日由闫某军过户到韩某喜。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冀FC20A5小型轿车自2020年7月20日过户到靳某喜名下后,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次,如下:违法时间:2020年12月29日09时51分,违法地址:春台路(原环城北路)燕赵街路交叉口处,采集机关: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1344,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3分。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C20A5小型轿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及违规检验等问题。

(三)相关企业调查情况

1、个体货运经营人郄长江:2019年3月14日郄长江购买,车辆购买后由其雇佣司机宋某元、靳某顺两名司机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时为靳某顺驾驶该车辆。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017年6月14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格证编号13062119800907121X,有效期为2017年7月26日-2023年7月26日。驾驶人靳某顺交通违法情况:2019年3月—2021年4月共有交通违法40次,处理状态:已处理。

2、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货物源头装载情况:2021年4月22日驾驶人靳某顺在保定市顺平县司仓村白灰厂装载33390KG白灰准备送往徐水区大王店,装载正常,未超载

(四)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工作情况

1、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安排情况:按照《满城大队辖区道路责任分工表》安排,春晖路(G234)责任单位是满城区城区中队,中队长是范士良,主管队领导是副大队长安余。按照《城区中队值班表》安排,城区中队3个执勤组,按照主班(24小时)、副班(正常时段)和备勤的模式轮流落实勤务,其中主班在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24小时执勤,负责治超执勤点的勤务工作;副班负责辖区巡逻管控和在谒山红绿灯路口定点执勤。4月22日,城区中队主班是中队长范士良组,副班是民警赵小雷组。通过调取范士良、赵小雷组警车GPS和执勤点监控得知:主班范士良组驾驶冀F2396警制式警车,8:30从大队出发,沿宏昌大街、致远路、靖云街于8:58到达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定点执勤至11:19;11:19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从京昆高速口流动治超执勤点出发,11:28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交通疏导工作。副班赵小雷组早7:30-8:30在中山路西苑街路口早高峰执勤完毕后, 9:35驾驶冀F5590警制式警车从大队出发,沿中山路—致远路—靖云街—满于西线—致远路—宏昌大街展开巡逻管控工作,10:59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从燕赵北街赶往事故现场,11:11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交通疏导工作。

2、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一所、满城区大队车辆管理所及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审验调查情况:经核查,发现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审核中心刘某及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车辆年度审核时,满城区车辆管理所及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对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年度审验时,公司外检员及车管所机动车审核岗位人员对相关标准学习理解不深不细,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审核不细致,致使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车身后部未安装尾部标志板的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审验通过。

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满城区养路工区对事发路口交通设施及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经核查,事发路口(234国道与韩家佐村十字交叉路口)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未设置让行标志,234国道韩家佐村口未设置规范减速装置,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4、满城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对冀FS1018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营监管情况

冀FS101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设备为陕汽车辆出厂自带,服务商为:河北汉纳森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3月9日。至事故发生时,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由满城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负责该车卫星定位装置运行监管。

六、责任追究

(一)肇事驾驶人追究情况

2021年5月22日满城区公安局对冀FS1018 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靳某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采取刑事拘留,冀FC20A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喜因事故受伤严重,满城区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追究情况

满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令豪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查纠整改,并对涉事外检员王某予以开除。

(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1、满城区公安局按照《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伍管理规定》对车管所审核岗位辅警赵某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的处分。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对审核中心职工刘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深刻检讨。

2、234国道与韩家佐村十字交叉路口已通报保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安委会按照深度调查报告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七、调查成果运用及效果

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结合公安部、省厅、市局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和4月22日全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工作部署,聚焦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隐患,持续重拳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全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攻坚。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计划为契机,经研究部署,决定在满城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区国省县乡道路特别是连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以及全区“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存在的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

(二)全力开展高危车辆严重违法查处集中攻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检测站、依托交警执勤点等关键节点设置检查站点,对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实施全覆盖、无缝隙严查严管。对“两客一危”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必扣、违法必处,严格执行车辆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三超一疲劳”等“四必查”措施,做到违法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行。紧盯中重型货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货运重点车辆,严查严处闯红灯、超速超载、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全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全方位、高频次开展警示曝光和宣传提示,加强大货车盲区危险、车辆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驾驶车辆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危害宣传,重点曝光安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两客一危”企业、“两客一危”车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追究一起、曝光一起、警醒一片”。切实加强交通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四)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曝光。将满城“4.22”典型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追究情况编辑成提示信息,通过“双微一抖”、短信平台向货运企业负责人及货车驾驶人集中推送。加强企业负责人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辖区货车违法、事故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记者随警采访,现场报道统一行动,曝光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视专栏、报纸专刊、互联网专版,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特此报告。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韩某喜,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驾驶人,性别:男,身份证号:13062119******0935,住所地址: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伤情:手腕骨折,肋骨骨折、收住ICU。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2、韩某忠,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父亲,性别:男,75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11 ,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3、李某珍,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母亲,性别:女,75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21,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4、李某瑶,冀FC20A5号朗逸牌轿车乘车人,韩连喜外甥女,性别:女,30岁,身份证号13062119******0964,住所地址:满城区满城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附件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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