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泸州找律师要多少钱,根据欠条主张债权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1-06 01:32:28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本案系标的额为10870元的小额诉讼,因被告不还钱且态度恶劣,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起诉,一审中法院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后我所代理原告向中院申请再审,通过两次庭审,原告方的观点得到中院的认可,因此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标的额虽小,但是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大小之分,再小的案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而律师的职责就是要用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一审败诉)

被告姜某某于2009年前与刘某某合伙买牛做买卖牛生意,因姜某某资金周转不济,因此经常请求刘某某为其垫付买牛的款项,承诺卖牛后归还该款,后经双方结算,姜某某欠刘某某13870元,并于2009年10月4日向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姜某某仅于2017年归还3000元,剩余10870元一直未归还。2018年刘某某发生工伤死亡,此后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曾多次要求姜某某归还剩余的款项,但是姜某某均找各种借口不归还,刘某对姜某某恶劣的态度感到非常气愤,因此委托我所李菊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10870元。庭审中,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刘某与姜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欠款的事实,姜某某对欠条及通话录音均没有意见,但是主张这是买六合彩所欠的赌债, 同时提出已归还大部分,只欠15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借款存在零头不合理,原告主张合伙买牛未提供结算依据、被告主张为赌债,权利人已经死亡,客观事实不能再现,原告未到庭说明,仅有欠条不能证明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合法事实等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因此一审终审。

二、申请再审

一审判决后,通过判决书可以发现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明显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撑,李菊芳律师代理该案向泸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

1、原告已提供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明借姜某某向刘某某借款的事实,且已经合理说明借款的来源,被告也承认欠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方主张所欠款项是借款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双方合伙买牛并进行结算的依据明显属于不合理加重原告举证责任的行为,况且本案中原告从未主张欠款系双方合伙买牛的款项,一审法院明显在歪曲事实。

2、被告姜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赌债,且通过姜某某陈述本案是六合彩的赌债也是明显违背常理的。根据姜某某陈述,姜某某是通过赊账方式向刘兴阳购买六合彩,如果其买中,则刘某某要以40倍的赔付比例对他进行赔付,如果没有买中,则购买六合彩的钱就欠着刘兴阳,多次欠刘某某买六合彩的钱,由此构成的欠款13870元。姜某某该陈述显然违背常理,不可能有人愿意承担巨大风险而做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欠款项系赌博之债,因此法院不应当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并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

3、一审法院以“借款出现零头不合常理”作为判决理由,完全是审判员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借款的来源系刘某某为姜某某垫付买牛的款项,农村买牛的款项存在零头本来就是事实,且在十多年前的农村,村民之间相互借十块、二十块、五十块都是常有的事,因此借款存在零头是合情合理的。

4、一审法院以“权利人刘某某已死亡,原告未到庭说明等理由认定客观事实不能再现”,完全是枉顾事实、证据及法律。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是以证据为定案依据,权利人死亡不代表事实无法查清,权利人存活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直接以权利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且本案中原告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审法院也并未通知原告本人到庭, 最后却以权利人已死亡,原告未到庭等理由作为原告证据不足的理由,完全属枉法裁判;

5、姜某某抗辩已经归还大部分款项,目前只欠1500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陈述还钱的过程、还钱的金额等模糊不清,互相矛盾,且事实上姜某某也仅归还了3000元,剩余10870元未归还。

综上,贵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再审改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属于赌债,姜某某是否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中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供欠条并对该款的构成做出了相对合理的说明,应视为已经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被告姜某某提出该笔债系赌债且已部分偿还的抗辩,应由姜某某举证证明其主张。姜某某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系赌债且已部分偿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姜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责令原告进一步举证,并判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最终中院认为原告再审请求成立,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告姜某某及其配偶郑某某归还原告欠款1087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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