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5:12:24来源:法律常识
在新型住宅小区中,住户时常要与物业打交道。垃圾清扫不干净,小区安保不到位,停水停电……这些琐事,是实实在在关系到居民生活幸福感的。物业更好的服务业主,业主更加配合物业工作,才能提升居住幸福指数。然而,也有很多小区普遍存在着物业与业主关系不合,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无作为等等现象,造成恶性循环,甚至矛盾无法化解。
近日,家住汉台区民乐花苑一期小区的胡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反映,他去物业公司买水,却被告知因欠缴物业费,一次只能购买5吨水。如此遭遇,让胡先生觉得物业公司这么做很不合理。
5月18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来到民乐花苑小区,据胡先生介绍,因自己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现在限购5吨水,最多只能只用一个礼拜,来回频繁购买是件很麻烦的事情。不仅如此,物业还不让他续交车位费,车位租期即将到期,停车也将成为一件难事。
小区楼道里长期放置着自行车无人处理,影响来往通行
胡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上没有做到位,所以自己才不交物业费。“就门口邻居这个鞋架的问题,摆在这里影响我们通行,夏天气味还大,给物业说了很多次都没有协调处理。”胡先生说,此外,小区还存在陈年旧物堆积未清理、高空抛物等问题, 自己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所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也因此导致自己在物业处购水受限。
邻居将鞋架放在自家门口公共区域,影响通行并且易产生气味
由于常年欠缴物业费,目前,该小区物业已通过律所向胡先生发出律师函。
那么物业公司以限购水的方式催缴物业费的做法合适吗?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做法对吗?物业如何更好地服务业主?业主如何与物业沟通?就这些问题,华商报-二三里【小里律师帮】栏目特邀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黄星律师就此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给广大网友做一个科普。
律师说:
针对胡先生所反映的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他对于物业服务不认可从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相关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944条已经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当然法律对于物业企业催缴物业费的手段也进行了相应限定,《民法典》第944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止供热、供燃气的方法来催缴物业费。
作为业主来讲,合法维权的方式一般包括通过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业务不到位,对业主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物业服务者行使监督职能,对物业服务者违反《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黄律师建议,作为物业企业,不能以小区管理者的姿态站在小区业主的对立面,来加剧与业主的冲突和矛盾,而应当切实拿出一个服务者应有的专业素养来取得业主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作为小区业主,也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及时履行物业服务当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才能促进小区人居环境的进一步提升。
通过【小里律师帮】栏目的耐心科普,胡先生表示已认识到问题所在,当即前往物业处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停车位问题当场已解决,限制购水的问题还在协商中。胡先生还表示后续将陆续补缴之前的物业费,等待最后的结果。
视频新闻链接:《【律师说】业主不交物业费买水受限制,这样做合理吗?》
华商报记者 王健 编辑 董惠惠 曹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