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5:52: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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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中,还有一个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收养。民法典在修订时充分注意到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将“收养”吸纳为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五章,并结合时代和社会的变化对收养制度中很多关键点进行了修改。 近日,辽宁六旬婆婆张桂贞“收养”刑拘人员之子的新闻引起全网热议,在感到暖心之余,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收养登记证明、孩子无法落户而不能正常上学的困境也让人深思。“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法律里基础性的制度之一,具有完善家庭关系、促进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副主任张少星律师认为,收养条件相比以往,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收养人的要求明显放宽,同时强调了对被收养人的保护;此外针对异性收养,民法典还增加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年龄限制应当具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差距。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有子女也能收养 张少星律师分析,民法典扩大了被收养人的主体范围,从过去的“不满十四周岁”扩大至“不满十八周岁”。 与此同时,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要求也作了较大修改。“过去我国收养法中,对收养人有要求无子女的限制,但是如今做出了调整,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人,只要具备抚养收养人的能力,也就是说你有一份工作,同时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的疾病和违法犯罪记录,年龄超过30岁,就具备收养的资格。”张少星说。这也就意味着,二孩政策下,单身人士或夫妻双方,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而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还可以再收养一名;与此同时,对收养人自身条件、人格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亲属收养条件放宽 张少星还提及,针对亲属之间的收养要求,民法典进一步放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中提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限制。“这比较符合现实,特别是在我国大量的农村地区,存在孩子由叔伯抚养的情况。同时,这也解决了继承权上的问题,作为养子女和兄弟姐妹的亲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份额时可以均等对待。”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在世时,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张少星表示,在他所接触的家事案件中,除离婚相关案件比例较大之外,继承纠纷也是他日常接触较多的。“许多当事人的财产可能最后都继承不了,为什么?因为他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都走了,按以前其实是继承不了的,他唯一可以争取就是适当分得遗产,但适当分得的比例在每个法院,或者每个地区每个法官判决时都说得不一样。” 在张少星看来,这个规定紧跟时代潮流,由于当前出现家庭缩小化趋势,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的代位法定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司法审判针对代孕有变革 针对近日网络上热议的某知名人士代孕及遗弃话题,张少星也给出他的个人看法。他强调,在我国代孕是违法的,不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我国法律兼顾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在哪里做都是违法的。但是确定法律义务首先是确定主体身份。” 张少星称,针对代孕,以深圳、珠海等地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中有一个明显变革,即明确代孕子女的血缘关系将是由孩子的受精核决定。张少星也曾接受过代孕咨询业务,如有外国人在中国找女大学生进行代孕,但是代孕母亲十月怀胎后想要留下孩子,并提出宁可把钱退还给对方的请求,从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开始打官司。 “以前有不同的判例,有的法官会将生母视为母亲,但最近的判例中则是统一按照受精核来认定父母,也就是提供卵子和精子的人是孩子的父母。这就意味着,代孕者不仅孩子不是自己的,钱也会因为违反禁止性规定而被法院责令退还,自己的身体也遭受到损害。这也是对于打击地下代孕的又一次有力风向。”张少星说。 “因此,作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他们就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针对夫妻其中一方选择放弃代孕生出来的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张少星这样解释:“遗弃更多适用于刑法上的遗弃罪,一般需要造成了重大后果,如把孩子抛到街头或者造成死亡。而现实中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尽到抚养义务,这只是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一般不涉及到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