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6:11:34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都知道,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身体伤害,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你知道吗,即使是离开操作车间,去上厕所,发生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也能评上工伤。
我们看看江西毛某的工伤是怎么认定下来的(附带法律依据)......
毛某上班的地方是在一车间内,但是该车间没有卫生间,有一天,毛某上班时想上厕所,她便和往常一样,从车间下楼去上厕所,但是谁知在返回途中,毛某碰上了一只不知从哪窜出来的流浪狗,流浪狗咬伤了毛某右腿。后来毛某被车间主任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聪明的毛某出院后立即要求公司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公司认为毛某被狗咬伤是自己不小心,不是工作原因,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无奈之下,毛某自己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了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派人前往调查清楚了毛某受伤的具体过程,认为毛某的工伤申请符合规定,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毛某离开了车间上厕所被狗咬,为什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首先,在工作时间去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要,是维持、持续有效工作所必须进行的,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性质视同工作(符合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次,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属于“工作场所”(符合在工作地点受到伤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公司后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表示接受工伤结果。
实践中,其实还有很多种情况是比上述毛某的情况更为复杂、更为不容易判定为工伤的,但无论如何,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如果单位拒绝申请工伤,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像毛某一样,及时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