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打官司找哪个律师,律师公益普法

时间:2022-12-10 11:57: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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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为法治乡村建设支招

本报联合南昌高新区多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12月10日,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第67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高新区普法办、麻丘镇人民政府、麻丘镇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当天下午,南昌高新区麻丘镇人民政府4楼会议室座无虚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暨法治建设干部培训会在这里进行,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叶青律师为麻丘镇人民政府全体班子成员、机关干部、村两委负责人上了一堂精彩的法治培训课。

“公益律师”为法治乡村建设支招

培训现场

讲解法治乡村建设目标任务

  “当前,法治乡村建设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乡村社会秩序基础受到冲击,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叶青表示。

  “在座的都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实施者,要建设法治乡村,得确定具体目标。”叶青表示,“建设法治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在涉农立法、农村执法、司法保障、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乡村治理等方面明确重点任务。”

  叶青表示,在建设法治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要努力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22年,实现农村每户1名“法律明白人”、30%行政村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全覆盖;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为法治乡村建设“开良方”

  “乡镇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末梢。”叶青说道。要严格规范农村行政执法,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同时,要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农业执法机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叶青建议,在“八五”普法开局之年,要大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运用乡村社区教育机构、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为群众搭建有效学法平台,推进法治广场、长廊、展板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庙会、各类集市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红色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训。

  同时,推动司法深度参与乡村治理,加强派出所、司法所和以乡村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建设,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农民商事、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案件,依法妥善办理涉农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及法律监督力度。

  干货满满实用性强获点赞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叶青认为,在加强法治教育的同时,要努力加强德治宣传教育,可整理、推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优良的家训家规家风,因地制宜利用农村祠堂、文化礼堂等平台,宣传本地古代和现代的杰出人士和事迹,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同时,积极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大力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引导“法律明白人”参与村务管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和法治创建。通过法治讲堂、法治图书室、法治志愿者队伍、法律顾问工作室、法治宣传栏“五个一”达标创建活动,融合“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村民说事”制度,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

  叶青建议,引入乡村民间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纠纷解决合力。同时,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乡村调解组织全覆盖。

  “‘公益律师’的授课通俗易懂,干货满满。”培训课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

  麻丘镇库前村村两委负责人表示:“‘公益律师’的授课实用性非常强,为村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库前村不少家庭有着优良的家训家规,可以在德治法治融合上做文章。”

普法小课堂

  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问: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应该怎么办,这样合法吗?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未打借条可否要回借款

  问:朋友之间借钱,由于关系好,借款方没有向出借方出具借条,只有借款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要回借款?

  答: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微信聊天记录经过审查,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借贷的合意,法院是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

  买到劣质产品如何维权

  问:买到了劣质的产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诉讼离婚是否存在“冷静期”

  问:半年前我和老公协商离婚,一直因为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们感情已经破裂,完全过不下去,听说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会影响我起诉离婚吗?

  答: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此项规定仅适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

  (文字整理/首席记者方维芳)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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