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1:57:53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过往发过很多篇文章
来教消费者如何维权,
想必大家都已经知晓。
但现实中,人心难测、欲壑难填,
维护权益很容易就演变为滥用权利。
消费维权和名誉权侵权,
甚至是敲诈勒索犯罪仅仅一墙之隔。
如何让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避免维权不成反被告呢?
来看千纳美免费法律咨询今天的文章!
维权的渠道多种多样,但现如今我们最习惯的应该是借助互联网的影响力,在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在自己加入的几百人微信群中发布自己的维权相关信息。借助互联网的热度,可以使得一些问题轻易引发众人讨论,产生流量,由此获得更多人乃至相关机构的关注。
但我们同时也需要知道,《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正当维权与名誉侵权的边界就在于具体维权过程中采取了何种表述。有特定指向,足以让他人认定所指认的对象,为他人所知悉该行为,这些是名誉侵权和正当维权的共同点,而它们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讲到过“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维权方式。但是,在这个领域也很容易出现以为自己在维护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重要的两点在于行为和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恐吓、威胁等行为。所以,如果消费者的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采取的是投诉举报、起诉等合法维权手段,不足以造成经营者或生产者心理恐惧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实,关于正当维权、名誉侵权、敲诈勒索的界限,是我们不看法律规定,运用常理判断也可以得出的。但问题就在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急于寻找解决途径时,我们很容易失去理智,冲动行事。如果您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千纳美法律服务”进行在线咨询,新用户有限时免费特权,千纳美愿以法律为后盾,竭诚为您维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