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1:06:11来源:法律常识
XXX区人民法院
(2016)X法民初字第XXX号(案号)
原告:张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职务、住XXXX。
被告:李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职务、住XXXX。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由),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公开审理,表述为“因涉及XXX,依法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X,请求判令XXXXX。(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XXXXXX,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
2..........;
(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
本院认为,XXXX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判决如下:(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XXX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支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元,由原告张三承担XX元,被告李四承担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如果是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本段表述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备
审判员:关羽
人民陪审员:张飞
(如果是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落款只落一个审判员)
X年X月X日
(XX人民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