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7:00:38来源:法律常识
2月7日,一则关于明星张杰、谢娜夫妇购买上海思南公馆房子却跳单的文章在网上发酵,“明星”“豪宅”“跳单”这些关键词瞬间吸引了网友的关注。
一名化名H的经纪人表示,张杰、谢娜曾于2019年6月21日和22日两次在其带领下看房,而后以不喜欢这套房子为由不再购买,但后期H发现,二人其实是私下联系房东购买了该房源,以此避开大额中介费。
房屋买卖属于商业行为,在商言商,契约精神是第一位。
如果中介和看房人提前签订了合约,并对看房人的行为做了约定,比如带看后不允许再找其他中介带看,带看后如果购买必须在这里购买,否则面临怎样的赔偿,那出现这种所谓的“跳单”的情况直接按合约索赔即可。
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合约,看房人只是找中介带看一两次,就要求购房者必须在这个中介公司购买,这种行为法律上没有任何支持,情理上也属于欺行霸市。毕竟购买行为并未开展,中介带着看了两次房子劳动力成本值不了几十万。作为买家,要不要买跟谁买,作为卖家要不要卖给谁都是最基本的自由行为,除非有一纸合约的规定。
实际上房产中介行业里的跳单最常出现的是同一公司下不同门店的跳单。比如在某家或者某某某家的a门店看房谈费用,之后同一家公司下b门店为了抢客给予更低的佣金优惠最后在b门店成交。公司内部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会对b门店做严厉的惩罚(比如b需要完成后续所有流程但所有佣金归a门店)。但同行之间的竞争既正常,又常见。只要客户没签订意向协议,被其他公司同行以更低的佣金抢单再正常不过了,因为这对这家门店自己也是常规操作。
再次强调,这一切是经纪公司内部或者之间的问题,和买房的客户没任何关系。作为买房人,只要没签合同约定赔偿,谁佣金便宜找谁买。如果签订意向合同,毁约赔偿一分钱也少不了。
经纪公司为了避免同行竞争,会在房东身上打主意——给予一定条件(比如直接给钱或者签保价协议甚至什么都没有)诱使房东签独家代理协议,换句话说房东的房子只能让该中介公司卖,否则面临巨额赔偿。这样拿到房源等于拥有房子买卖的绝对控制权,作为买房者要么不买要么只能找我买,谈佣金,不存在的。
至于本案例,其实疑点重重。
明星作为买方,找经纪公司带人看了几次房,如果没有签订意向合同本来一分钱都不用付。如果签订了合同一定会依照合同赔偿。毕竟能卖6千万别墅的肯定是两家经纪公司中的一家,数千亿资产数万亿流水,完备的法务会轻轻松松教会任何人做人。既然如此,买方还找律师干什么,还威胁经纪人?威胁什么呢?威胁经纪人给钱还是威胁经纪人不给钱?就算给钱也是给公司,就算是起诉也是起诉公司,和经纪人个人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事实,最大的可能性是经纪人自身和明星个人发生矛盾。能想象到的矛盾是经纪人拿此事做要挟要明星给予补偿,否则曝光(这事对普通人屁都不算,但对明星不一样),结果没谈拢明星找律师解决。
至于经纪人受到挟跑到美国,最后过的凄惨,只能说是卖惨了。首先不可否认能正经途径肉身去美国的都是有些资产和能力的,其次这是个啥子事能收到啥子程度的威胁,你是找明星要钱而不得,而不是公司骗了明星钱明星找你追债黑,威胁“就不付佣金"就能让你“逃”到美国,这也任性了。
此案我是站着明星一方。看客们以为是有钱有势的明星欺负弱小,可是这个弱小真的弱小吗?背后难道不是数千亿资产的垄断巨头?还是那句话,买房是和经纪公司产生法律关联,如果买房人签了意向合同家里变故没钱买不起了,可以和经纪人求情不买了吗?一般违约金能到达房屋售价20%甚至50%,对于这起案子就是一千万到三千万,这个时候这个时候经纪人会弱小会仁慈吗?说来说去,这里和经纪人个人根本没有半毛钱关系,要钱的是公司,赔钱的是公司,经纪人自己的佣金也来自公司。
既然和经纪人个人没关系,拿对方作为明星说事卖惨博取同情,自媒体当然是看热闹不嫌事大,这种事情对明星的影响傻子都能看出来,到底谁是弱势谁是强势呢?
绝大多少人一辈子不一定见过明星,但一辈子一定会和经纪公司打多几次交道——租房、买房、卖房,也一定会亲眼见识什么叫强势。
比如想卖房,但因为没经验或者疏忽或者花言巧语诱惑签了独家协议,之后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有买家也不得卖。
比如看上了某套房,但经纪公司拥有独家房源定下不和常理的佣金比例且没得谈。或者在一家经纪公司快谈成时被另一家经纪公司诱惑房东或者买家搅黄。更不用提日常的压价或者抬价。
作为租房者,已经很难找到房东直出的房源,经纪公司巨头已经扫掉所有房源。平添一笔中介费,租金也越来越高。
房屋买卖的交易,意向合同90%都是有利于经纪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模板来自政府部门但能修改的条款和违约处罚绝大多数也有利于经纪公司。因为这些都是经纪公司强大的法务千挑万审出来的。
不知道是否还会产生错位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