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7:33: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央视法律顾问
很多申请人都咨询我,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能否执行呢,有的法官说可以执行,有的法官说不能执行,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到底能不能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头账户。
最高法院就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可以执行公积金,但是执行公积金也有技巧,必须书面给法官申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和冻结。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专注执行案件,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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