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7:52:53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期间,各种新闻漫天飞,最近网上一段视频很火,某超市门口,一个壮汉与两名妇女发生冲突,口罩被女子揭掉,疫情期间嘛,人都很敏感,壮汉顿时火起,几记重拳将两名女子打伤。然后有消息称,该男子拿出了精神病证件,女子的揍白挨了。因为不清楚该事件背后的真实情况,本文不分析该案究竟是否是精神病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单纯的聊一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上图为当地某微信群聊天记录,里面出现了很有意思的一段话“那个男的拿出精神病证件了,受害者是白挨揍了”)
当然,事情不可能大家想得这么简单,在我国,还不存在拿个精神病证书就可以随便打人的情形。对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早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刑法》第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需要法定程序对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进行确认。
第二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依据并非行为人的陈述,也非办案单位查明,而是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和司法人员审查才能确认。只有经过司法人员审查确定的鉴定结论,才能够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负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易事,除专业的司法鉴定以外,还要结合行为人作案后的表现、社会适应能力、犯罪性质、作案前一贯表现和有无前科等综合审查审查智力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该聊天记录中“伤人壮汉拿出精神病证件,打人白打”自然就是无稽之谈。最后加一句,即便是完全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并非可以打完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