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8:01:18来源:法律常识
常有拆迁维权的朋友咨询我们:为什么法院不立案?
这个我们之前也提到过,今天把一些常见的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总结一下,大家看一下是不是这些原因导致的立案立不上。
1、法院的原因
一是您的诉求不够立案条件,所以法院不予立案,但是他应该给您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是您当地的政法分离出现了问题,法院并非独立执法而是受到政府节制,为了配合拆迁才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这种情况可以参考文后救济方式进行维权。
2、当事人的原因
材料不规范或者文书写作错误导致包括诉状在内的起诉材料提交有问题,不符合法院的要求,因此给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因为当事人对被告不明确、材料准备不足等情况被拒绝,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后再进行立案。
3、是否找准了被告
除以上所列原因之外,被拆迁人找准要告谁也很关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所以大家一定要找准真正的责任方再去立案,像有的强拆案件中,实施强拆的是村委会、执法局或街道办等,但他们都不是真正的责任方,也就不是适格被告。谁征收,谁被告,
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法院在接收材料后,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面对法院的审查结果,大家一定要知道该怎样做:
1、接收材料并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审查通过后,我们应当去法院的收费窗口缴纳诉讼费用,缴纳完毕,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此时已经立案成功,后续开庭传票等只需要等待法院的通知。
2、法院不能当场判断的,接收材料后有7日的审查期限。前面步骤中,我们应当已经要到了法院出具的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根据该凭证,7日后,如果没有接到法院缴费的通知,我们应当拿着该凭证,到法院询问立案结果。
如果法院不给立案,其应当向我们做出释明,代理律师会判断该释明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应该向法院坚持要求立案,或者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拿着这个裁定,我们可以对诉权进行救济。
3、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退回立案材料,但对于不立案的原因应当予以释明。也跟上面步骤一样,如果法院释明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们应当向法院立案庭法官表明立场,坚持要求其立案,如其依然不立案,我们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甚至直接将委托人当场提交、邮寄的立案材料退回,这种操作是违法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救济,而不是说法院说不予立案我们就没招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168号裁判文书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超过起诉期限,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所以大家如果因为法院不立案而错过了诉讼期,也不要完全灰心,不要放弃维权。
如果自立案程序、材料都没问题,法院就是不给立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内部监督机关提起监督申请,或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总之立案是维权的第一步,不能遇到一点波折就放弃,要找准不立案的原因,及时修订起诉状,根据法院指导或是律师建议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