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8:57:56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青浦区的小王与丈夫属于“闪婚一族”,从认识到结婚不到两个月,而且由于工作关系,两人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婚前缺乏深入了解。结婚不久,她就发现丈夫对她不冷不热,日子过得味同嚼蜡,最让她难以启齿的是夫妻生活不和谐。她曾单独找医生咨询过丈夫的情况,以致她对未来的婚姻生活严重丧失信心。思想前后,她准备起诉离婚,但不知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法院才会判离婚?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因一方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夫妻以性爱为基础,无性的婚姻是不健康的,但并不代表无性婚姻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或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然,即使性生活不和谐,夫妻感情尚存,法院照样不会判决准许离婚。如果“小小女人”铁心要离婚,不妨收集下列证据:丈夫的医疗诊断书、购买药物凭证、夫妻经常吵架的证人证言、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证据(闪婚或逼婚)、希望生育孩子的个人陈述等。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以在判决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性生活只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法律尊重个人自主选择权,包括生育权,当事人还是应慎重抉择。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争端解决及经济刑事案件,15+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