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9:23:10来源:法律常识
伴随着几声轰响,韩先生父子在浙江杭州的数间营业房被当地拆迁部门强制拆除了。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韩先生父子没少跟拆迁部门协商,可无奈自己不具备谈判技巧也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多次谈判均未获得满意结果。
2017年11月,当地拆迁部门强制拆除了韩先生父子在浙江杭州的数间营业房,经过诉讼,法院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是,韩先生父子信心满满地向拆迁部门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可是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赔偿决定书》。面对拆迁部门无理的回复,父子俩选择委托冠领杨天鹏律师代理他们维权,要求拆迁部门按照货币化标准进行赔偿,并对室内损失物品进行折价赔偿。
杨天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实地考察、收集大量证据材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拆迁部门给予韩先生父子赔偿款共计610万余元,韩先生父子主张的征收奖励和补助一审法院均未支持。面对与自己诉求差距过大的赔偿结果,韩先生父子有股不服输的勇气,他们选择上诉。因为一审过程中韩先生父子非常认可杨天鹏律师的专业水平,所以,二审诉讼再次委托杨天鹏律师代理他们上诉。
▶ 二审法庭上,拆迁部门辩称,
房屋征收过程中获得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前提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韩先生父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对于拆迁部门的辩称,冠领杨天鹏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
首先,一审判决中依据的扣除土地出让金规定已经被废止,一审判决依据失效的规定作出裁决显然错误;
其次,违法建筑只是对建筑物的定性,不包括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韩先生父子的经营行为具备独立性,对违法建筑部分的经营损失应该赔偿;
最后,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公民因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违法运用而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既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又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韩先生父子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非己方过错,而是拆迁部门的违法征收行为所致;拆迁部门拆除韩先生父子的营业房时,项目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还未到期。
杨天鹏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让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确实存在诸多不妥,最终,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韩先生父子的补偿款也随之提升了100多万。
从强拆当天到确认违法,再到二审调解成功,韩先生父子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预期数额的补偿款。此案经历时间虽久,但是“好饭不怕晚”,正义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