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2:02:14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就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进行了收紧。乍一看,人们往往认为风险代理最高收费从原来的30%降为了不得超过18%,其实这种理解不准确。
本文就来说说律师风险代理那点事。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当事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半风险)或不支付代理费(全风险),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按照确认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风险代理有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没有达到诉讼目的的情况下止损或减损。
风险代理在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中正式被确认,是律师收费的一种合法方式。
二、风险代理的范围限制
虽然风险代理的方式合法,但部委规章也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罗列了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诉讼案件: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的范围划定了禁区,未列举的案件类别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2、有特殊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能适用,如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具有人身属性的案件不能适用,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等;
4、事关困难群体或劳动关系的案件,如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报酬案件等;
5、行政诉讼案件禁止风险代理,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不在此列,可以采取风险代理。
总体上来看,风险代理仅适用于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基于人身损害的财产关系案件是否排除风险代理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第3种情形的给付都有法定的给付义务,交通、医疗和劳务损害赔偿是因侵权产生,给付义务的性质不同,也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应参照适用,排除风险代理的适用。但是,对于律师来说,在此类案件上还是应慎用风险代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采用风险代理时的注意事项
1、必须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对风险进行告知和提示。
2、不得对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变相实施风险代理,即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4、不得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5、风险代理收费仅指律师服务费,不包括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
6、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都是非法的。
四、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的变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2021)规定,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两种不同的限额,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计算方式上:
1.原来的30%限额,一刀切的以标的额为基数。
2.按照新规,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费收取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施行超额累进制。
当标的额不足100万元时,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即最高不得超过18万元。超过部分的收费分段计算,累加即可。综合来看,其实际的限额可能远远低于18%。
比如,一个标的额1亿的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的律师费最高可达:100万×18%﹢(500万-100万)×15%+(1000万-500万)×12%+(5000万-1000万)×9%+(1亿-5000万)×6%=798万,实际收费比例为7.98%。
当标的额达到100亿时,风险代理的律师费最高可达:100万×18%﹢(500万-100万)×15%+(1000万-500万)×12%+(5000万-1000万)×9%+(100亿-5000万)×6%=60198万,实际收费比例约为6%。
当标的额无限放大时,实际可能的风险代理收费上限无限接近6%。
故: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实际是一个区间,即6%~18%,随着标的额的变化而浮动,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为最高是18%,18%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所以,现在三部委将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大幅控制和压缩,远远低于了原来30%的上限限制,势必会影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采取风险代理的积极性。
五、律师收费的新变化
以前,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运行。
2019年5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明确将律师服务等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节价,不再属于应当由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2021年12月26日,三部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也指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可以说,律师服务费的收费已经放开,完全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确定,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的差异将得到真实地反映,是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拼,是律师之间的比拼。律师服务费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更能激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也更有利于当事人。
在取消政府指导价的大背景下,律师和当事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收费的约定将更加多元化,风险代理将不再是最优或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风险代理,不再是香饽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