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3:56:37来源:法律常识
高沃律所接受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其“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取得成功维权。
原告(我方客户):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亚特)
被告一: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实业)
被告二:河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管业)
审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名为“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6月13日,2019年1月8日授权公告。
沈阳亚特发现春风实业出售给京东管业的涉案产品,具有原告专利权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春风实业和京东管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沈阳亚特委托我所进行维权。我所在代理本案之后,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对涉案产品进行比对、分析,完成取证和准备工作后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春风实业赔偿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8日之间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沈阳亚特要求被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司法应用的成功实践,完善了发明专利的全周期保护的最后一块拼图。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已经被合法授权的专利。但由于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具有“早期公开迟延保护”的特点,这就涉及自发明专利被公布之日起至发明专利公告之日,专利被授权之前是否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即“专利的临时保护期”的问题。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或享有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本案中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运用深厚的理论功底及多年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并查找证据,运用适当诉讼策略,因此尽管法院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求,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发明专利的“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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