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3:54:33来源:法律常识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009年9月份,师范专业的冯英大学毕业,被一家连锁培训企业招聘为专职老师。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校方在合同中加入了竞业禁止的条款。双方约定,如果冯英离开培训学校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领域的任何相同或相似的职业。
2010年12月,冯英提出辞职。就在冯英离职两个月后,校方发现她在某小学附近开起了辅导班,生源正是培训学校的部分学生。校方认为冯英违反了之前约定的竞业禁止合同,对学校经济和声誉都造成了影响。因此诉请法院判令冯英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解读: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律师评析: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另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冯英应该对该培训学校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