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9:18:09来源:法律常识
201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明与被告人殷某才因口角在陆良县马街镇薛官堡村委会集市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殷某才邀约被告人殷某龙、肖某飞对王某明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明胸部、左手的损伤均属轻伤。2010年12月10日,被害人王某明向陆良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殷某才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人殷某才、殷某龙在得知被害人王某明向陆良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为逃避法律打击,指使并带领陈某良、张某德二人于同年12月28日上午到陆良县公安局马街派出所作伪证掩盖其犯罪事实。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 月16日立案,并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告人殷某才送达应诉通知书。因陈某良、张某德的伪证,致使王某明被故意伤害一案无法进行而被迫申请撤诉。 199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才为扩大自家土地面积,在陆良县马街镇薛官堡村,先后通过低价强买、强占、强要等手段,获取薛官堡村袁某桂、王某琼、钱某琼、袁某珍、章某华、殷某生、史某岗等农户在烧林场的土地。 2009年6月30日,胡某良、钱某玲夫妇同钱某刚、曹某红夫妇合伙向殷某钦以33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云D44696号客车挂靠在青山客运公司从事客运。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殷某才以该车辆为其本人所有而被殷某钦擅自出卖为由,伙同被告人殷某龙、肖某飞到陆良县客运站,釆用语言、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该车辆扣留并驾驶至被告人殷某才、殷某龙家位于薛官堡村的院内,卸下轮胎后在车厢内养狗。至 2012年11月22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方将车辆归还。经价格认定,该车在2010年10月2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3560元。案件正在进一歩办理中。
来源:曲靖检察、陆良检察、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