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4:18:51来源:法律常识
现如今离婚是很常见的事情,但离婚牵涉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问题让很多人头疼,离婚双方一般都会为”抢孩子“大打出手,好不容易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抚养权后,对方却早已将孩子带走,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但自己又无法放弃抚养权,这时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我再婚这边育有一子。前面的儿子本来是跟我的经受不住这边公婆的吵闹把抚养权变更给了前夫,但说好的孩子留在浙江抚养,现在他反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带孩子去河南,孩子十个月他就离开到现在六岁都很少接触,也没给抚养费。法官跟他沟通说孩子情绪不稳定不适合带走,让他多陪陪孩子跟孩子熟了再带走。他不听就是要逼孩子。法官说他不来强行抱孩子,这种事他做不出来,要抱让他自己抱,法官让我们自己跟他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孩子不肯去我们可以留下孩子吗,我会被拘留吗?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蔡显维律师解答:
总的来说,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双方都想独自抚养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介入,并献计献策的话,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会显得更有把握。
蔡显维律师解析:
变更抚养权的强制执行程序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近三十年的法律职业经验,其中二十余年的法官经历。至今办理各类案件数千件,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和办案思路。现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