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9:4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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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引言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应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固然应予以法律和道德上的谴责。但本着罪刑法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予以恰当处理。
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律师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无罪案例,并从中获得启发。以往的案例研究把重点放在了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但实际上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数量虽多,却一直未得到研究者充分重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推动案件信息公开,要求各级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检察文书。检察文书上网公开,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案例。
02、2020年济南检察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基本情况
研究人员于2021年2月19日,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济南市各区县检察机关公开发布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不起诉决定书。经过统计,2020年济南市各区县检察机关共办理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97件(不排除有部分文书未公布)。具体情形如下:
1、2020年各区县检察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不起诉数量
历城区检察院,25件;槐荫区检察院,13件;天桥区检察院,11件;莱芜区检察院,11件;历下区检察院,9件;市中区检察院,5件;长清区检察院,5件;济阳区检察院,8件;章丘区检察院,4件;商河县检察院,4件;高新区检察院,2件;平阴县检察院,0;钢城区检察院,0。
2、不起诉的类型
相对不起诉,86件;绝对不起诉,5件(其中天桥区检察院2件,商河县检察院、济阳区检察院、章丘区检察院各1件);存疑不起诉,6件(其中历城区检察院3件,市中区检察院2件,长清区检察院1件)。
上述数据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作出相不起诉,并非是偶然作出,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86件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我们研究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提供了样本。
03、法理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该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案件达到了《刑诉法》规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这一概念容易理解,但具体办案时则很难把握,容易与“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混淆。在具体案件中,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退赃退赔情况及社会反映等情况,来客观评价。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1)“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虽然不具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司法机关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2)“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具有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4、实践经验: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要点的提炼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看起来很简单,但具体到个别案件中的适用则很难。难点有两个:首先,如何论证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特别是能否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其次,即使个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也有权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为了提高相对不起诉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可能性,刑辩律师有必要探究检察机关的办案思路,研究检察官们是依据哪些因素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于86件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提炼,我们总结出如下要点:
(一)犯罪后果的考察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与被害人的伤情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我们首先关注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从犯罪后果来看,86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有72件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有11件是轻伤一级的后果,属于轻伤但起诉决定书中未表明等级的2件,另有1件属于犯罪预备未造成伤害后果。从数量和比例上来看,轻伤二级更容易认定为“情节轻微”,轻伤一级难度较大。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重伤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造成“重伤”后果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但如果是防卫过当造成了“重伤”的后果,仍然可能认定“情节轻微”。
(二)矛盾化解的考察
在故意伤害案的处理中,不仅仅涉及公检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公法上的关系,还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私法上的关系。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是否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这也是办案机关关注的问题。86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有84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积极赔偿后,才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关于赔偿的标准,由双方协商达成,根据部分不起诉决定书中表述的金额,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需要反思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意愿积极赔偿,但因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在双方赔偿谅解的基础上,明确适用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认罪悔罪态度的考察
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86件对不起诉案件中,有83件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另有3件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认罪。
(四)犯罪起因的考察
按照我国的司法政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在86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故意伤害行为均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或者生活中琐事争执偶发,比如邻里矛盾、婚恋纠纷、店家与顾客之间的矛盾、朋友之间的矛盾、同事矛盾、机动车主与行人的矛盾、陌生人之间的琐事等。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双方先从口角争执开始,进而引发为殴打或者互殴,最终出现伤害后果。且在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群众之间日常矛盾引发的伤害行为,有别于反社会、蓄意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
(五)犯罪手段的考察
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伤害后果大多是拳脚造成,例如拳打、脚踢、厮打、膝盖压、手推、掰手指等。少数是使用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造成的,例如邻里争吵时从家中拿出菜刀砍人,建筑工人随手拿起工地上的钢管打人,扔不锈钢水杯砸同事等。前述作案手段有别于处心积虑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特别残忍手段。
(六)其他从宽处理情节的考察
除了上述(一)至(五)项已经包含的从宽处理因素外,律师还应当充分挖掘当事人身上的其他“亮点”,促使检察机关更有理由认为本案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特别是有些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例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等。但大多数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就需要律师重点论述本案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七)负面清单
按照我国的检察政策,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下列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1)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2)涉黑涉恶案件中的故意伤害;(3)累犯;(4)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5)其他不宜从宽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
综上所述,通过对86个相对不起诉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规律如下:因民间纠纷矛盾或日常琐事争执引起,虽然造成轻伤结果,能够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具有从宽处理情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具有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需要说明,相对不起诉的裁量权在于检察院。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既要为当事人积极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即使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也有较大可能会起诉到法院。但无论如何,充分研究案情,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对于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的结果,是有极大帮助的。
律师简介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民交叉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合规、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