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0:06:10来源:法律常识
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理应为旅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客因踩到呕吐物摔碎膝盖,作为人流量较大的机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只是,责任承担多少,这就需要据实而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8日,陈某乘坐CZ8243(上海-成都)航班降落至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因机场T2航站楼A出口处地面有案外人呕吐物,陈某在行走过程中踩到地面呕吐物不慎滑倒致伤。伤后陈某被送往骨科医院诊治……事故发生后,机场为陈某垫付费用50000元。经法院认定,陈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为67639.78元。
另查明,陈某滑倒事故发生前约4分钟案外人在涉案场地呕吐,陈某滑倒后经其自行电话联系及呼叫机场保卫人员,约6分钟后保卫人员及保洁人员赶到现场,对其进行救助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扫。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机场赔偿所有损失。
庭审中,机场辩称,致使陈某滑倒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为第三人,机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或补充责任。另外,陈某作为成年人,其自身对本次意外的发生存在过失,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面呕吐物产生的时间相距较短,机场在短时间无法打扫应属正常,地面呕吐物在地面较为明显,陈某稍加注意即可避免。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应内容予以说明)。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在机场T2航站楼滑倒受伤事件的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机场作为事发公共场所的运营管理人,应对T2航站楼的安全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加之事发地点为机场人流量较大区域,更应加大保障力度。本案中,因地面有呕吐物,机场未及时处理,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造成陈某滑倒摔伤,应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当留心观察航站楼的路况,注意安全性的判断,以保护自身行走安全,避免危险发生。但其事发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可以减轻机场的责任,陈某对损害后果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机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机场应对被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陈某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鉴于陈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为67639.78元,应由机场承担60%的责任即40583.87元。因机场已向陈某先行垫付50000元,其责任已实际履行完毕,故陈某的诉请主张不能成立。
【小编说法】
类似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酌情定夺机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是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机场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
第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
第三,从案外人呕吐到陈某摔倒,其时间相差只有大约4分钟的时间。
换句话说,机场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但又不能完全苛责于机场,毕竟机场在短时间无法打扫呕吐物应属正常,加上地面呕吐物较为明显,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稍加注意。于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酌定机场的赔偿比例为60%。
另外,本案中是否针对案外人(呕吐旅客)适用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就我个人理解而言,如果能够找到呕吐旅客,陈某要将其列为被告,也不是不可以。同时,机场承担责任之后,从法律关系上说,亦可能向呕吐旅客追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还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只是,鉴于机场有钱,所以陈某选择了起诉金主;由于金额不大,机场可能也不去追究案外人的责任。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呕吐脏污的案外人并不是说一定没有责任。而机场应该属于补偿责任。类似案例可以参考之前发布的一篇:《重庆一女子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该案中,女子一方承担了30%的责任,弄洒饮料的一方承担了70%的责任,而医院只承担20%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