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7:32:15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的第1134条到1139条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立遗嘱本人亲笔书写就可以独立完成,公证遗嘱按照公证人员的要求办理即可。而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均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这些种类的遗嘱如果没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所立遗嘱将会是无效的,不仅让立遗嘱人愿望无法实现,也会让继承人无法按照遗嘱继承相应财产。
那么随便找两个见证人就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呢,首先让我们看看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必须将其排除在见证人之外。《民法典》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我来解读一下,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是“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尽量避开老弱病残这些人吧,找身体健康年轻一点学识文化程度高一点的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小舅子。还有就是继承的合伙人,与继承人有债权、债务有关系人,一般也是作为利害关系人。上述这些人员在立遗嘱时应当尽量予以排除和避开,不要作为见证人,否则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