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追责期限,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单独受到

时间:2022-09-29 10:22:06来源:法律常识

领导干部注意,又一个终身追责来了

请注意,又一个“终身追责”来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话: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这个意见的公布,体现了中央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其中关于终身追责的规定,对各级决策者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也对领导干部怎么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一些领域也推行了终身问责制。

终身追责,指的是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公职人员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埋单。

这就意味着:退休不再是“避风港”,调离不等于“安全着陆”……还可以打这么一个比方:它等于给每一位领导干部配备了一份如影随形的“责任档案”,不管在哪个机构任职、主导了什么工作、做了什么决策,都将适用“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原则。

领导干部注意,又一个终身追责来了

终身追责非常严厉。

举两个例子:

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造成了重大损失。

之后湖南省委进行责任倒查,发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涉及到前后四任县委书记:2010年,在修公园景观工程项目中,当地违规决策,防洪堤高程降低了1.3至1.5米。

这一问题后来被发现,湖南省市县防指办,先后总共发了6次整改通知或督办函,但直至洪灾发生,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之后,四任县委书记均被问责。

另一个案例时间更近。

前段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因云南省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4个责任单位、7名省管干部、12名处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被问责,其中包括保山现任和时任市委书记。

他们之所以被问责,是因为在近3年时间里,市委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全面系统研究解决东河污染治理问题,也未采取措施,只是一批了之,放任问题长期存在。

终身问责,主要体现在哪些领域?比较典型的是公检法领域。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2015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有关文件:

公安部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至此,公检法领域实现了终身追责“全覆盖”。

领导干部注意,又一个终身追责来了

还有一块,则是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

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违规,往往会造成重大损失。像社会曾高度关注的“政绩工程”,有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负债经营,搞形象工程,等负面效应显露时,他们中不少人早已拍拍屁股走人了。

全国多个省份均出台了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在这方面,浙江省做得比较早,2015年10月开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就施行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则在2017年施行。

2019年,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对两种情形进行终身追责: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也就是:乱作为或不作为,都会被终身追责。

在反腐新闻中,也会看到“终身追责”这四个字,不过意思稍有差别,它主要针对的是退休干部:只要曾经违纪违法,无论是否退休,都会被追责。

但不管是哪个领域的终身追责制,都有个共同点: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干部任职有期限,但责任追究无期限。

转自:政已阅微信公众号

来源: 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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