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7:56: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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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正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的重要信息。申请公开这些信息,不但是被征收人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拆迁工作透明度的体现,更是维护自己切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常常以五花八门的理由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即标题中的“征收合法性调查”)予以拒绝。我们来看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起成功案件中,有关这一类拒绝履行答复义务的答复书是如何处理的。
家住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孙堂村的张先生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为了查清所在区域与拆迁征收的相关事宜,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递交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表。
张先生于2019年 11月5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递交了《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其公开“组建成立某市某区域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政府文件及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职务信息”。
街道办事处收到张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11月15日作出《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答复》,称“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是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您提出的上述公开申请,街道办事处无法向您公开”。
对此,在明律师建议张先生向街道办的设立机关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其进行重新答复处理。
最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答复》,责令街道办收到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对张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对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街道办事处能否以其为政府派出机构而非行政机关为由不予答复呢?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由上述规定可知,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有依据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一般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撤销原答复时,往往直接规定好限期重新答复的时间。那么,作为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耐心等待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即可。
因为行政机关这种上下级隶属关系,决定了下级街道办不会对上级人民政府的责令重新答复置之不理。倘若街道办逾期依然不予答复,那么我们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责令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法定答复义务。实践中,这一情况并不多见。
最后,在明律师在此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案件中,依法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方法灵活运用好,往往会让棘手的案件变得迎刃而解。当然,寻求专业的律师意见很有必要,往往会让整个案件朝着有利态势发展,成为取得良好救济效果的关键!
李顺华律师,山东潍坊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十余年,成功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顺华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领衔组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团队作战”式的法律维权服务,让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李顺华律师以正直的人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浩然正气的价值追求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获赠嘉奖锦旗八面,崇尚“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至理名言。
李顺华律师希望能竭尽全力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充分实现作为一名律师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基本介绍
韩海祥,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5年6月加入在明所,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职从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等领域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
韩海祥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北京、上海、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辽宁、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四川、重庆、内蒙古、云南等二十几个省份的征地拆迁案件百余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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