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8:55:34来源:法律常识
一、从一起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
S女士与A先生都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籍的夫妻,在2009年7月22日在埃及的登记结婚,在2011年、2014年分别生育了两个女儿。S女士和A先生于2018年举家来到了中国南京工作生活,开始双方感情尚可,自从2020年8月开始,A先生出去工作、S女士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家庭之后矛盾就开始显现。A先生2020年11月份正式与S女士分居,并且几乎切断了家庭所有经济来源,只是通过向房东直接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向孩子学校直接支付学费的方式让S女士及两个孩子勉强维持生活。因为分居和经济方面的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S女士于2021年6月委托律师欲起诉A先生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共同财产分割做出最终判决。
审理经过
最核心的就是S女士认为与A先生双方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租房居住了1年以上,中国法院对于双方的离婚纠纷是有管辖权的。但是A先生却认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在埃及登记结婚,离婚纠纷不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A先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江北法院认为,S女士与A先生在埃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于2018年至中国工作生活至今,法院对S女士起诉离婚一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A先生与S女士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关于婚生女的抚养权,考虑到双方分居之后一直都是由S女士在直接抚养,为了维持孩子生活和学习的现状,由S女士抚养孩子最为适宜。关于抚养费,考虑到A先生的收入情况及婚生女实际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法院判令A先生按照3000元/人/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二、关于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相关规定
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是否可以在中国离婚,首先无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单方面要求离婚,均无法通过中国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均须通过诉讼程序办理。而涉外离婚的关键就是对管辖权的明确,能够确定管辖权,那么夫妻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就会依照中国法律来处理,与中国公民一致。
(一)管辖权: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权,但是属地管辖原则是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额主要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依据就是属地管辖,也就是说,外国人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中国相关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在本案立案之前,律师向出入境管理中心调取了S女士与A先生居住在南京一年以上的证明,并有具体的居住地址,因此S女士起诉离婚纠纷,在南京法院起诉是有管辖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的,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1、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或双方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领域内,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但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三)管辖权异议的应对:应诉答辩和不方便管辖的应用。
立案受理是涉外离婚纠纷的第一步,如果对方就管辖提出异议,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在中国法院继续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但如果被告一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如果被告方居住地在国外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
3、被告一方提出在原婚姻登记地已经启动离婚程序,中国法院不便管辖。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进行审查,可以看出二外国人在外国法院起诉离婚,中国法院只要有相应的管辖权依旧可以受理原告提出的离婚纠纷。
三、关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离婚制度的探究
因为埃及是穆斯林国家,在其宗教背景下男女双方结婚后,作为男方只要向婚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无需经过女方同意。而相反,在埃及女方没有权利提出离婚,除非证明男方在婚姻中存在分居、出轨等过错事实,才有资格提出离婚。而在埃及,男人可以同时合法登记4位妻子,所以作为对一任妻子没有感情的丈夫,大概率不会选择以离婚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关系,因为只要不离婚妻子是不能找另一半的,否则会被杀死。当然,离婚后女方依法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是男方支付的赡养费,此赡养费的标准则根据男方在婚内的收入来确定。因此在处理埃及人离婚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是女性,应当将证据材料的收集集中于是否存在分居、出轨事实、男方收入水平等。就子女抚养问题,埃及女性取得抚养权之后,是可以在再婚之时,将子女抚养权交由男性去继续抚养。
可以看出,外国的婚姻制度与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中国法律提供了给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可能性,所适用的法律及程序也都是中国的规则。但是沈嘉凝律师(Jennifer)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处理婚姻问题,如果连接点仅仅是经常居住地的话,应当更加慎重地了解当事人国籍国当地的婚姻制度,以帮助当事人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助于夫妻双方对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接收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