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1:45:25来源:法律常识
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做到战“疫”援助两不误。近日,薛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机关的通知,指派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的岳超律师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被告人张某锋提供法律援助。据悉该案是枣庄首例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犯罪案件,也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首次为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彰显了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四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因被告人张某锋没委托辩护人,2月14日,薛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锋提供法律帮助,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的岳超律师为张某锋提供法律帮助。
岳超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张某锋,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就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法律咨询及程序选择、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等相关事项为张某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在在尊重被告人张某锋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见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综合案件情节,岳超律师认为张某锋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被告人张某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三是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主动退赃退赔74500元并自愿缴纳罚金;四是被告人张某锋系初、偶犯。因此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在之后的庭审中,岳超律师又全程参与了庭审,再次为被告人张某锋提供法律帮助。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疫情当前,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紧缺。在此奉劝那些不法之徒不要心存侥幸、将其为“发财”之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张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