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23:50:36来源:法律常识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在存在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序,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解释》只是对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规定,广东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不起诉案例,通过分析和整理,以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归纳提炼了拒不劳动报酬罪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法定不起诉
1.1.无罪辩点:工程发包方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不负有直接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义务
1.2.案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2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珠海市乙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不负有直接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章某某自然也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2.1.无罪辩点: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没有实际送达,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2.2.案号: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没有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没有实际送达,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且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款项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工程项目部的售楼尾款。因此,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3.1.无罪辩点:涉案单位已按期将劳务费转入第三方劳务公司,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3.2.案号: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四川A建筑有限公司驻西宁办事处负责人,四川A建筑有限公司已按期将劳务费转入第三方青海B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王某某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无罪辩点:行为人系涉案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没有犯罪事实
4.2.案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4.3.不起诉理由:经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A公司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5.1.无罪辩点:实际拖欠的工资总额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标准
5.2.案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番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5.3.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实际拖欠的工资总额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的起刑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6.1.无罪辩点:行为人对具体经营事项没有决策权,对款项没有支配权,不是实际投资经营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
6.2.案号: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6.3.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在A超市任经理一职,但在B购物商场的实际职责是超市的保安,对超市的具体经营事项没有决策权,对超市的款项没有支配权,也不是超市的实际投资经营人,其身份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份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
7.1.无罪辩点:行为人按劳动监察部门规定时间和地点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事宜,不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7.2.案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区检刑不诉〔2020〕8号)
7.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云城区A局云城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调查解决问题,在刑事立案前按照双方协商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8.1.无罪辩点: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已支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
8.2.案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宝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8.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扬州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已支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扬州A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9.1.无罪辩点:坦白,案发后提起公诉前行为人亲友代其向劳动保障部门上交全部劳动报酬
9.2.案号: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9.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孝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案发后提起公诉前其亲友代其向劳动保障部门上交全部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孝某某不起诉。
10.1.无罪辩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若验收,施工队对被拖欠劳动报酬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审查起诉前就已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
10.2.案号: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10.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陈某某施工队在抹灰工程中也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验收,该施工队对被拖欠劳动报酬负有一定的责任,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就已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11.1.无罪辩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
11.2.案号: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1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单位内蒙古A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12.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自制的通话记录,并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且记录要素不全,系整理归纳的情况说明,并非原始记录,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符合起诉条件
12.2.案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蔡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1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某某因高利贷追债而逃匿的情况,难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有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故意,蔡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自制的通话记录,并未明确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且记录要素不全,系整理归纳的情况说明,并非原始记录,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13.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及被拖欠员工的人数、金额
13.2.案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6号)
1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及被拖欠员工的人数、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14.1.无罪辩点:行为人虽然具有房产,但该房产无法出售,且未进行价值评估,行为人不具有支付能力
14.2.案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14.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案发后王某某没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虽在大连A区有五套房产,但开发商已破产,现在该房产无法出售,未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王某某不具有支付能力。故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15.1.无罪辩点: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行为人案发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
15.2.案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15.3.不起诉理由: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赵某某案发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16.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转移资产的客观行为,且认定行为人逃匿是为了躲避债务的客观证据不足
16.2.案号: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伊带检诉刑不诉〔2020〕1号)
16.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具有转移资产的客观行为,二是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逃匿是为了躲避债务的客观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大箐山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17.1.无罪辩点: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书中没有标明所欠工资是多少,欠多少工资事实不清,且证实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
17.2.案号: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17.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安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在责令支付书中没有标明所欠工资是多少,只是指令拖欠民工工资要核实并支付,本案到底欠多少民工工资事实不清;本案证实丁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18.1.无罪辩点:无法认定工程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18.2.案号: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囊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18.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囊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工程所有人求某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19.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工人的人数及被拖欠工资的金额
19.2.案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潭检公刑不诉〔2020〕9号)
19.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在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桔某某水库施工工人的人数及被拖欠工资的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1.无罪辩点:证明涉案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拒不支付方面的证据不足
20.2.案号: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20.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武威A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拒不支付方面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不起诉。
21.1.无罪辩点:行为人前期支付的款项是否已足够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21.2.案号: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兴检刑不诉〔2020〕20号)
2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各个班组签订的合同以计件计价,计件合同包括人工工资、材料费、租赁费等,刘某某前期已支付各班组的款项是否已足够支付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起诉 无罪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