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0:38:1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马老师话医法
案例
案例一:某医院发生静脉输液查对错误事件,错误输注的液体为氯化钾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入液静滴。患者家属要求科室做出书面承诺,科室护士长向律师咨询求助。
案例二:某患者住院治疗,因护士进行静脉输液操作时,未对静脉留置针肝素帽进行规范消毒,护患双方发生争议,患方要求医方作出书面承诺。
前述案例中不良事件的性质并不复杂,医方错误明显,患者都没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对于患方提出的书面承诺要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甚为为难,不承诺难以招架患方的纠缠,承诺又有诸多顾虑。
医方的主要顾虑无非网络舆情的顾虑,担心患方将承诺书发送至网络,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只要一部智能手机,技术上没什么难度。所以,不承诺就能逃避网络舆情吗?
不是的。
看看网络上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舆情,有几例是因为医疗机构做了书面承诺而发生舆情的,似乎没有。发生的原因不外乎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纠纷久拖不决、患方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患方采取非理性方式维权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除了患方原因,部分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因为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不掌握、法律后果不确定而不能积极有效的处理导致医患之间信任丧失、纠纷升级、矛盾激化,患方不得已通过舆论向医方施压,以期达到维权的目的。
所以,当求助电话打来,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患方将信息发到网上去!”我说,“坦诚相待,合理诉求通过法定途径予以满足。”什么都无法阻止网络舆情,即使没有承诺书,输错的液体也可以被拍照上网,即使没有照片,患方单方的文字信息更可能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断章取义进行污化。
那么,书面承诺算不算合理诉求,我认为,不算不合理。要求书面承诺是因为不信任口头承诺,信任的建立不是一日之功,我们不能苛求一个陌生人无条件信任我们,尤其是在纠纷发生之时。
既然可以承诺,承诺的内容必须要说。承诺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承诺的事项必须合法。
首先,承诺的主体不是医生、护士,也不是科室,而是医疗机构。
其次,承诺的事项可以包括如下事项:1、医患双方单位和个人的信息;2、事件经过,务必真实、客观、全面;3、双方同意选择的处理争议的途径;4、医方承诺因本次医疗纠纷事件患者受有损害的,经法定途径认定医方负有侵权责任的,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的事项以协议的方式再次承诺,不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经验,所有希望得到书面承诺的患者,本意都不是为了制造网络舆情,都是希望有一纸文书让其在不明确身体是否受到损害、如果受到损害权益能不能得到救济时获得心安。这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缺乏导致的结果,只有坦诚相待,才能重新弥合医患关系,重建医患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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