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2:19:1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矿业界】
编者按: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随着矿业市场活动的繁荣,矿业权的出让与转让频繁,与之有关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树人律师事务所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司法判例为切入点,通过对2010年以来公示的971份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归类总结、剖析提炼,形成了研究报告。希望通过报告梳理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矿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风险,避免损失;在发生纠纷时,制定策略、提高胜率。
今日起,矿业界将对该系列报告分5期进行连载,敬请垂注。本期为最后一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系列连载之五: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
前四期请见: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一)
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二)
专题解读:出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四)
通过前几期的梳理,本所律师发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类型较为复杂,无效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纠纷案例占比较高,即使成立生效的合同,也存在追索转让价款,以及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保证金等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鉴于此,本所律师对采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几类核心风险及应对措施总结如下,以供矿业企业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参考借鉴:
01
转让方未取得采矿权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本所律师梳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案件为180件,其中因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权到期未延续/或仅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110件,占比61%。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除要求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交易过程中损失承担责任外,涉及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
建议应对措施:在交易前,应当核实转让方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系统核查该采矿许可证记载信息是否属实。若转让方不具有采矿权的,应当放弃交易,或在转让方实际取得采矿权之后再进行交易,避免双方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02
受让方不具备采矿资格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零星的砂石、建筑材料允许个人开采外,采矿权的持有主体应当为法人主体资格。在本所律师梳理的司法判例中,亦存在因受让方不具备开采资格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日趋严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有出台地方性规定,对采矿权人应具备的主体资格作出要求,该等要求亦应遵守。
建议应对措施:在交易前,要核实受让方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的主体资格。若受让方不符合采矿权受让主体资格的,应变更受让方主体或者由该受让方注册设立具备符合要求的主体实施交易,避免因受让方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03
拖欠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采矿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案件中,因受让方拖欠采矿权转让价款而产生纠纷的占比高达44%,说明采矿权转让价款支付问题是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高危区。若转让方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对价款支付的约定不够明确时,往往导致在司法维权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建议应对措施:首先,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其次,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采矿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的节点和金额;最后,尽可能要求受让方为其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避免出现受让方无力支付采矿权转让价款而导致出现纠纷的情形。
04
采矿权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在本所律师梳理的案例中,存在大量无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案例。受让方在支付采矿权转让价款后,无法完成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其根源在于采矿权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禁止开采区,或者属于即将被国家整合或政策性关停采矿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批准采矿权转让。
建议应对措施:对采矿权的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以及能否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不存在影响采矿权转让过户的情形,亦不存在后续采矿权被关停灭失的情形。此外,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负责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过户的义务,转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防范潜在的交易风险。
05
矿产资源储量不实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采矿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矿产资源储量,在采矿权转让交易中,转、受让方双方因矿产资源储量而产生纠纷亦不在少数。但司法裁判中认为,矿业企业作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开发的投资主体,有审慎义务核查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情况,未履行审查核查义务的,应自行承担该商业风险。
建议应对措施:在实施采矿权转让交易前,受让方应当委派专业的地质工程专业人员核查采矿权的地质资料和储量报告,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地质工程进行资源验证。此外,由转让方对采矿权地质资料和资源储量报告真实性作出承诺,若地质资料造假或资源量不实,对采矿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或者受让方有权取消交易,避免因采矿权资源量不实产生的交易纠纷。
06
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费用承担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基金)等费用,应当由采矿权人承担或计提和缴存。一般而言,采矿权人应当缴清相关费用后,才能办理采矿权转让。但是在实践中,采矿权人欠缴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情况十分常见。若当事人双方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对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的承担约定不明,往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建议应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受让方在进行交易前,应当做好全面尽职调查工作,掌握转让方实缴缴纳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费用情况。若存在欠缴情形的,则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主体,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07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实践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后,有时会再签订一份价格不一致的合同,以方便办理审批手续、降低交易费用。而这种交易方式很可能引起双方对转让价款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同一采矿权签订不同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后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系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的,一般以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确定转让价款。
建议应对措施:为避免双方就转让价款发生争议,即使后续另行签订合同,也应保持转让价款的一致性,或者就合同的价款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采矿权转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交易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采矿权转让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且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涉及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环境和安全责任承担等问题,为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建议矿业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对标的采矿权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合理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程度降低采矿权转让的交易风险。
作者简介:树人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在矿业领域“深耕细作”,在矿业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矿业权流转、矿山建设开发、矿业权压覆、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矿业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及矿业权纠纷诉讼业务上有着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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