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2:58:4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处理“败诉”危机之道
败诉,相信对每一个律师来说,都是一个令人十分沮丧、抓狂的结果。若是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当事人的投诉、起诉、纠缠甚至暴力报复等不良后果。如何有效处理败诉危机,我想是每一个律师都应当要思考与应对的问题。故,我作为一个执业几年的诉讼律师,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观察到的行业现象以及由此而生的思考,与读者诸君分享、讨论。
败诉,可以发生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任何一类诉讼案件之中,并且,败诉的律师既可以是原告的代理人,也可以是被告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败诉,不仅指全部的败诉,比如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所有诉求都被法院判决驳回;律师作为辩护人,公诉方的定罪量刑的起诉意见全部被支持等。也包括部分的败诉,比如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当事人的主张是让法院全部驳回原告的诉求,但法院只驳回了部分诉求;律师作为辩护人,公诉方的定罪量刑的起诉意见法院没有全部支持,但在量刑上还是重判了等。总而言之,只要在诉讼案件中,律师及当事人所预想的判决结果与实际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令人不满意时,都是本文所述的“败诉”。
近年来,因为“败诉”而导致律师被当事人向律协、司法局举报投诉、向法院起诉索赔、暴力伤害报复的事件屡见新闻报道,引起了行业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律师如何有效防止、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护自己的执业权利与人身权利,便成为需要所有律师进行思考与面对的难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以有效应对此问题。
首先,律师应当秉刚强之品格。
曾国藩曾在文章中谈及做官的品格时,强调的一点就是刚强,无刚强则难以行走于官场。我认为做律师也需要这样的品格,律师若不能刚强,则难以自保而长期做律师,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律师在接案时应当刚强。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代理其案子时,有时期望值很高,高得脱离了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律师为了接到案子,便迎合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或者律师为了接到这个案子,也往往给当事人过高的许诺(虽然律师没有说包赢,但往往对案件结果说得过于乐观,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这种行为就为以后败诉时产生纠纷埋了雷。律师的这种做法从品格上来说,是一种不刚强的体现。这种不刚强来自于律师对于接不下案子的担忧,或来自于贪求多接案子的欲求,或来自于律师逞强的心态,这是律师懦弱或贪念的表现。
律师没必要在当事人面前逞强,让当事人产生无所不能的印象。相反,律师该认怂时就得认怂,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原则,再厉害的律师也无法推翻这一原则。再从律师在司法中的角色来看,律师有代理权、有辩护权、有调查取证权、有会见权等等,似乎权利很多,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不容回避与忽视的现实是,律师没有判决权,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与最终的裁决权在司法人员手上。通俗点说,就是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拍不了板,也就不能对案件的结果作太过自信的判断。
律师应当坚信,对当事人以诚相待,客观、理性分析与判断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及诉求,定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委托。
如果有个别的当事人不能合理、合法地主张诉求,那这样的当事人失去也并不可惜。当律师也要有“只度有缘人”的思想,法律需求市场很大,总有一些当事人适合自己。对于“三观”不合的当事人,当舍则舍,以免留下隐患。
律师在办案时也要刚强。一个案件办理下来时间较长,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两年甚至更长。在这个过程中,个别的当事人往往基于各种目的,对律师提出一些违法、违规的要求。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担心判决结果于己不利,便要求律师去法院找人拉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取保候审或轻判,也催促律师与司法人员勾兑或伪造证人证言、串供等。对于这些非法的要求,律师应当果断拒绝并向当事人释明其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还是我行我素,律师也不能妥协,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如果律师对法律底线不能坚守,为当事人干了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到头来当事人可能不仅不会感谢,还会以此作为整律师的“罪证”。
在案件败诉结果出来以后,律师也要坚守原则,客观地向当事人解释败诉的原因,不可基于败诉的沮丧之情或恻隐之心而答应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或者让自己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继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缠与麻烦。
其次,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情况,让当事人尽可能多的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来。
案子进展到哪个阶段了?案子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司法机关作出了哪些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决定?等等,这些与案子办理相关的信息,除了法律上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外,律师要尽可能及时地向当事人通报,一是让当事人心里有数,心安,二是让当事人知道律师为了此案做了哪些工作与努力。
对于可以让当事人参与的诉讼环节,也要尽量让其参与。比如讨论案情、核对证据材料、参与调解工作、参加庭审等。当事人参与了这些工作,便对案件的相关情况有了了解,即使以后败诉了也知道主要的原因在哪里,进而减少对律师的误解与抱怨。在我办理的案子中,有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好,出乎当事人的预料,但因当事人旁听了庭审,知道了我的努力也明白了法院的审理过程,所以最后也没有责怪于我;但有的民事案件,尽管没有败诉,但最后执行不到位,由于当事人没有参与庭审,不了解我的工作及法院的审理与执行情况,便心有埋怨,认为打一场官司,钱没有拿到还花了律师费与诉讼费,最后只看到几张纸(即判决书)。
第三,律师办案要尽力,争取胜诉的结果。
律师办案要注重过程,但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比过程更重要。我们在执业生涯中明显可以感受到,律师在办案中尽管在过程上没有让当事人放心与满意,但结果上达到了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对律师还是会满意的,以后有了案件还是会回头找,甚至周围的亲朋有了官司也会介绍过来。如果律师只是让当事人对办案的过程满意,而结果败得一地鸡毛,当事人肯定难说满意,以后估计也难以回头了。所以,打赢官司,得到胜诉或部分胜诉的结果,当然是处理“败诉”危机最好的方案。
此外,律师为了胜诉,为了打赢官司,就会多想办法,多做工作,这些事情当事人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即便以后败诉了,也会对律师多一份理解与认可,少一些积怨与责备。
第四,客观分析败诉原因,不蒙“不白之冤”。
案子败诉了,当事人一般都会追问原因,若是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也没怎么参与到案子的办理过程中来,那其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律师办案不力了。但我们知道,案子的败诉或胜诉,往往是由许多因素在起作用,并非败诉了就是律师的问题。当律师面对当事人的诘问时,一定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败诉的原因,切不可基于心软、沮丧或迎合当事人的情绪而引火烧身。是谁的原因都要向当事人释明。是法官的对事实的认定与对法律的适用上的原因,还是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都应当确定无疑地告知。以免当事人错误地炮轰律师,增大律师在案件败诉后的危机程度与执业风险。
第五、做好案子的收尾工作,帮助当事人止损。
案子判决了,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可以说代理关系终结了,律师的合同义务也到此结束了。但是,为了妥善处理好败诉带来的负面因素,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还是要做好收尾工作。这就好比织箩筐,前面的编织工作很重要,但最后“收边”的工作更重要,不然便会功亏一篑。
案子虽然败诉了,但还有两个问题要解决好。一是还有没有机会翻盘,转败为胜?这就要求律师做好案后答疑工作,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结果的合法、合理与否,是否还可以上诉?上诉还有多大的改判机会等;二是对于败诉的结果,如何应对可以把不利的因素降到最低?这就是所谓的止损。比如,即使案件上诉没有改判的机会,那是否可以与对方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履行生效判决,而不是让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而扩大败诉带来的损失。这些工作到位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不满也能相应地减少一些,至少不会心生更大的怨恨。
此外,法律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面,也体现在司法实务之中。一个案子,法院判决了,法官不会详细地向当事人释明败诉的原由,更不会安抚当事人。而代理律师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长期接触,对其性格、文化水平、生活工作情况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当事人败诉后往往会有一些不理解的地方、不满意的心态甚至出现极端的想法,这时律师可以利用有利的条件,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思想上疏通化解,在心理上安定抚慰,将当事人败诉的负面情绪与紧张局势进行最大程度的化解。
第六,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要“耐得烦”。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身处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与纷争之中,承受着各种诉讼上的风险,以及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指责与纠缠,心理压力很大。但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心理素质上除了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之外,还需要有耐心,时刻保持冷静,特别是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质询、无端责备时,要沉得住气,耐得了烦。要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理,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说服与安抚工作,以使得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懂得相关的道理,进而理解与支持律师的办案工作。
在我的执业过程中,当事人无理取闹或恶意纠缠的几乎没有,大多都是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诉讼程序,不知道证据认定规则,再加上长期焦虑、紧张、担忧等不良情绪的积累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缠”。所以,保持冷静、耐心沟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等,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依法执业是律师处理败诉危机的重要武器。
律师在执业中的依法,包括遵守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法规。在民事法规方面,律师应当严格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勤勉敬业,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出现工作上的过错;在行政法规方面,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私自收费、开具发票以及不包打赢官司等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不隐瞒、伪造、毁灭证据、不串供、不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等。
只要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便以后败诉了,个别当事人不听解释非要纠缠的,但由于律师的依法依规执业,当事人也少了报复的手段。
当然,任何风险只能减少而不能杜绝。律师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往往是各方争议与矛盾冲突的中心,这就决定了律师的败诉风险是不可能完全化解与消除的。律师穷尽了一切有效的手段,也往往无法杜绝败诉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起诉或暴力伤害等报复。因此,律师在做好上述工作之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保护,要做好相关的预案,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律师要保留好办案工作的记录材料,以应对当事人的投诉或起诉;对败诉后思想极端的当事人,律师最好不要与之面谈,有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交流,如果非面谈不可,也不要约在封闭的或地偏人少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扬言报复或跟跟踪律师,律师要向律所或派出所报告与备案。此外,律师平常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多锻炼、强壮身体,有条件的可以学点散打之类的防身术;在办公室、家里或车上,放置一些防身器具,以备在关键时刻化险为夷。
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