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4:17: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欧阳女士与北京A公司签订《单点授权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欧阳女士使用A公司的经营资源,在安徽合肥开设托育早教中心,欧阳女士向A公司缴纳25万元加盟费和4.8万元管理费,合同签订并支付费用后不久,A公司合肥其他区早教中心因资金链断裂,未提前通知家长便直接关店,导致安徽多地发生大面积退费情况,安徽当地报纸、网站进行了相关报到,欧阳女士知道此消息后,向A公司提出退费,A公司一直不予退还,无奈欧阳女士将A公司诉至法院。
欧阳女士想到A公司因退费一事一直在与自己周旋和对自己百般刁难,心里十分委屈,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律师倾诉了整个事件的原委,当天委托了天用律所为其进行维权。
天用律所专案组律师接洽了案件后,对整个事件做了深入研判,把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了仔细地研究,从中发现了两处重点和难点:
第一,本合同已经签订,欧阳女士已经付款,对方称其在全国各地都有门店,合肥门店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且另行租赁场地,不会影响经营,同时只是受疫情影响,市场低迷,但都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第二,欧阳女士在签署合同时,由于缺乏经验,未仔细看合同内容,合同里单独一条列明A公司已经将经营情况如实披露,欧阳女士确认,由此可知,欧阳女士知道A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自担。
经过天用律师对该案的全面分析,就其合同内容和签署过程而言,属实对我方不利。但越是难对付的案件,对天用律师来说更具有代理的价值和意义,办案律师迅速精准地找到案件切入点,以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且提供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大量证明,同时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网页打印件、告知书等证据,并将《特许经营条例》的法律规定重点提取提交给法官。
重点研究案件事实与法条,一招制胜!
庭审中,天用律师在辩论的最后提出:“《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被特许经营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合同当中没有约定,也可以任意解除。且我方在签订合同后第一个月内就已及时提出,属于合理期限,本案合同可以解除,A公司必须退还费用。”面对天用律师铿锵有力、不卑不亢的质证,可谓是一招制胜,让对方律师突然觉得无力下手。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小结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又有了特许经营合同这一事由,在之前的承揽、保管、运输、委托、旅游这五个法定任意解除权合同的基础上又新增一个法定任意解除事由。
那么关于《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条是借鉴了国外立法中关于“冷静期”的规定。立法上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于特许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力求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
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个案件全程体现了律师的价值,老百姓遇到纠纷还是要找专业人士帮助!
相关法条:
《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附判决书部分页面: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