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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03:18:09来源:法律常识

新规规定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所需的材料,同时规定,律师可查询福建省以外的公民个人户籍信息,这是继浙江、山东以后,又一个可以查询全国公民户籍信息的省份,大大的减轻当地律师办案成本!


福建公安厅、司法厅: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需要,可查询全国公民户籍信息


《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办理户籍业务公安派出所(含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窗口,以下统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申请,为律师提供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服务。


第三条 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户籍信息。


第四条 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填写《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二)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载明查询事由和具体查询对象姓名等相关信息。


查询对象为外省户籍的,应当明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所在省份,且申请查询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为福建省内律师事务所(含设在福建省内的分所)。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证》有疑义的,应当登录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核实。


第六条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依托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反馈结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对申请查询事由不属于诉讼和仲裁案件,或者查询对象与所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查询情况。按照律师提供的信息,无法查询确定唯一查询对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情况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户籍资料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不得以电子文档、截图、拍照等形式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条 受理单位应当将《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申请材料,以及查询情况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条 户籍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所承办案件以外的其他事务。


违法查询或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律师规范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及时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律师违法违规查询事项。


第十一条 律师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户籍地址、登记时间、注销时间等居住登记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阅读链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公通〔2019〕65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附件1)以及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申请。


二、律师、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山东法律服务网(http://12348.shandong.gov.cn)或发证机关网站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应根据申请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户口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查询内容与代理诉讼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查询的,应当场口头告知,不予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根)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对《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的管理。


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查询结果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


1.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2.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3日


福建公安厅、司法厅: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需要,可查询全国公民户籍信息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


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 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第九条 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第十条 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查询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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