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4:21:46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律师法第二条之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因此律师的服务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有关部门的指定。
律师必须在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逾越。这是最基本的概念。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却要遇到一个十分尴尬的问题:劝当事人和解。
法院在庭前、庭审、庭后都有可能通知: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某地方参与某某案件的调解,或某某的案件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调解,作为代理人请你也到场,也有可能是让当事人告诉你调解。这样的情况,你去还是不去,很难抉择。不去怕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怕当事人埋冤,去又可能承担劝当事人和解的责任。
到调解现场,法官或调解主持人的口头禅:你是律师,什么都懂,给你的当事人说说,让一下步,调解算了。你劝还是不劝?劝吧,当事人会说你背叛他,不替他说话;不劝吧,法官调解人会说你这个律师架官司,不配合工作。两头都不落好。
涉及具体调解内容时,再次面临尴尬,你代理原告,他让你放弃一部分,你代理被告,他让你增加一部分,当事人不同意了仍然是让你律师去做工作,没有调解成,他们说你律师不配合,从中做梗了;调解成了,当事人感觉吃亏了,又埋冤律师没有及时提醒,没有替他把好关,又是两头受气。
多次尴尬后,对调解问题我已经内生恐惧!
对调解问题,我真的非常不愿意参加。
这是我的真实感受,不知道各位同仁是什么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