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4:39:10来源:法律常识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助贷机构)真实的角色是助贷机构,为贷款银行提供服务是真,为上诉人(借款人)提供服务是假。涉案《借款合同》第4部分第1条第7项第4目、第3条第1款第7项已有明确,被上诉人、担保机构××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是本案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担保机构,本案借款的发放前提是被上诉人、担保机构为贷款银行提供保险、担保服务,可见被上诉人与担保机构××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中同为助贷机构,为贷款银行提供服务是真,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是假,被上诉人的保险费一方面因为贷款强制搭售保险、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不成立而不能收取,另一方面即使可以收取也是应当向享受服务的贷款银行收取,而不应向上诉人收取。
结合参考案例,更能看清楚本案被上诉人的本质——助贷机构,并且因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欺诈性而使其沦为非法助贷机构。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够向上诉人收取保险费,而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全额退还,且因为欺诈而应当按照已收取保险费数额的三倍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上诉人作出赔偿。
注:本上诉状内容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进行的相应安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中思路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和解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上诉状、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