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4:39:3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一位王先生来咨询,他跟女友交往两年了,现在女方想分手,他认为,双方在交往的这两年内,他为女友花费了太多,他心不甘,想让女友退还他给女友花费的钱和赠送的礼物。来咨询律师,问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系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视为普通的赠与,对方在收款和接受礼物之后,赠与合同已经完成,对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如,情侣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节向对方赠送礼物、以“520”和“1314”标的额给付金钱,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为对方的消费付款、给予对方生活帮助的现屡见不鲜,此类开销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对方表达爱慕之意及维系、发展当下情感具有极为鲜明的感情色彩和特定性质,双方均不可能产生如恋爱失败需返还的潜在意识,故基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社会伦理,此类开销在分手后原告不应再要求返还。
第二种情形,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大额的财物,例如房屋、汽车等物品,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因感情破裂未结婚,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法院一般会予支持。
也有人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对方返还上述财物呢?那就是接受财物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赠与一方的房屋、车辆等贵重财物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双方约定的书面协议或谈话视频等材料明确说明,对方赠与一方的房屋、车辆等贵重财物是无偿赠与,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受赠方退还财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