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5:39: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主要是针对“套路贷”这种诈骗行为,但《通知》最后还强调了“法定利率”的问题,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消金界注意到,原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定利率”问题,最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但蹊跷的是,相似的案件,各地的判决并不统一。
24%的规定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银消费金融”)的金融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11日,高某向北银消费金融申请了1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13.2%,按月付息、半年还本。
合同同时约定,如果高某违约,北银消费金融有权要求高某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支付逾期滞纳费、支付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北银消费金融向高某指定的贷款账户中发放了1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
但高某没有依照约定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高某尚欠北银消费金融贷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共计6686.45元。
北银消费金融起诉高某,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高某认为北银消费金融关于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计算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上述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北银消费金融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高某发放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高某的主张,维持了原判,北银消费金融胜诉。
但几乎同样的情形,捷信就没有北银消费金融幸运了。
捷信的败诉
消金界发现,2018年4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捷信”)与陈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向捷信申请了1万元贷款,月贷款利率1.750%,不参加保险,分期期数36期,每月还款559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9月4日,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5%。
但之后陈某未能按合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捷信因此起诉陈某,提出陈某应偿还贷款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总计人民币12395.62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支持陈某应偿还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对于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某向捷信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违约带给捷信的损失。
捷信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具体到捷信这个案子上,捷信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不予支持。
对比北银消费金融的案子,相似的案情,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依据的法规
消金界发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30条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北银与高某的借贷纠纷不适于该规定,减免超过年利率24%的要求不成立。
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依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不同依据,不同结果,虽是个案,但影响却至关重大。从捷信二审的陈述中就可见一斑。
捷信认为,贷款管理费及月灵活服务费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允许框架下,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成本而制定的收费项目,既然捷信付出了相关的服务,就应该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捷信担心一审判决的结果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会造成更多的借款人肆意违约,导致信用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不稳定。
到底该类案件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来判决呢?
我国于2004年10月、2013年7月先后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但利率过高,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复杂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设计,造成隐形的高利率,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借款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社会稳定和公正。
有的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作为知识和资金都具有极大优势的贷款机构,其贷款利率更应当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不应当高于年24%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观点充满争议。
在消金界咨询的几位律师中,大家的意见就不一致。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连根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样的,但是效力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是不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本基律师对消金界坦言,这确实是个尖锐的问题,也有复杂性。
他倾向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年24%、36%的限制。
不过,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既然民间借贷不能突破24%,那么从法理上讲,持牌的消费金融机构更不能不受限制,应该将综合费率设置在24%以内。
该类案件还都有判例,如此看来,讨论与争议还将存在。
成本的魔咒
除此之外,消金界发现,捷信如此陈情,其实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这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为很有可能会击穿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的定价做了规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覆盖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必须覆盖风险,但是仅仅覆盖风险也是不够的。在实际的运行中,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包括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因此,实际的贷款利率要远高于风险成本。
对贷款定价影响最大最直接还是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的借款、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
虽然融资渠道并不少,但在当前国内消费金融业务爆发,消金公司业绩暴涨,还有监管加强后,各家公司的资本金并不显得充裕。
以捷信消费金融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流动性比例分别为489.98%、282.49%、246.00%,流动性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捷信解释说,这是由短期流动资产减少、短期流动负债增加导致的。
无论如何,每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尝试各种手段改善流动性状况。主要方式包括银行间拆解、ABS融资、债券融资、信托和其他融资。
根据捷信对外公布的融资情况数据,截止2017年12月底,银行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15.6%,ABS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3.7%,信托和其他融资占比80.7%。在整个融资结构中,信托贷款占比较大。
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也不尽相同。来自股东的资金成本最低,但是资金规模有限,很难跟得上市场规模扩张的速度。银行融资的资金成本约为7%~9%,ABS融资成本在5%~6%之间,信托贷款的成本则高达9%~11%。
对于捷信而言,目前成本最高的信托贷款占比最高。
除了资金成本,不良率也是影响贷款利率定价的一个重要指标。还以捷信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不良贷款率分比为3.70%、4.45%、3.82%。对不良贷款的覆盖也会作为成本计入贷款利率当中。
低资金成本与低不良率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两条“生命线”,但就这两条生命线已经在贷款利率的定价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再加上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定价的弹性也会随之变小。
这个时候,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适不适合“24%”的利率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返回到之前我们提到的案例,对捷信来说,以目前的贷款成本,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就不予支持的话,那么捷信的利润空间就应该微乎其微了。如果真如捷信担心的那样,这个规则被有些借款人钻了空子,肆意违约的话,那么这显然是捷信也是众多消费金融公司都无法承受的。
根据易宝研究院发布的最新相关数据,在2017年,捷信的营收最高,达132.36亿元,但利润仅有10.22亿元,利润率为7.72%。
ABS融资成本会低一些,是个不错的融资渠道,但2017年监管将ABS融资纳入了表内,合并计算杠杆率,严格限制了消费金融ABS的扩张。
2018年消费信贷ABS产品量陡降。据统计,截至目前仅发行40支,数量不足去年同期的1/3。而绝大部分消费金融ABS产品,是由资产质量和公司背景较好的阿里系,也就是蚂蚁花呗与蚂蚁借呗发行的,二者合计发行数量占总发行量的72.5%,合计发行规模占61.57%。
而有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例如中银消费金融,资金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尽管2017年营收只有40.05亿元,但利润最高,达到13.75亿元,利润率为34.33%。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法院支持调减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对于非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场考验。而这究竟能不能形成惯例,还要观察更多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