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3:04:06来源:法律常识
民国女作家张爱玲曾说过:“生命却是比死更可怕的,生命可以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变得更坏,更坏,比当初想象中最不堪的境界还要不堪。”因此很多人在对生活失去希望后,宁愿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一生。
殊不知自杀之后,留给世人和家属的还有更多的麻烦。2014年,北京东城区一名老太太选择了跳楼自杀,可在她死后,家属却将一名4岁的男童告上法庭。要求男童为老太太的死负责,并索要赔偿51万,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在2014年7月21日下午,家住东城区某小区的吴老太正在车库附近散步。突然一个骑着自行车的男孩从后面路过。路过时不小心撞到了吴老太,原本就年纪大的吴老太,在遭受自行车的冲撞后,直接摔倒在地,被医院诊断为股骨骨折。
好在事发第二天,小男孩小明的父母就带着孩子来医院看望吴老太,并承诺会承担医疗费。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2014年10月,吴老太的家属还是将小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原来老人骨折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因为年纪太大受不了折磨,又不愿意给子女增添负担,因此提前出院回家休息。可谁也没想到,回家后的老人因病痛产生了厌世情绪,趁着家人外出的空隙,跳楼自杀。
吴老太坠亡后,家属悲痛万分,不过他们认为吴老太之所以会自杀,主要原因还是被小男孩撞伤。如果小明没有撞伤老人,吴老太也就不会遭受病痛的折磨,自然也不会想不开自杀。为此,吴老太的家属这才将小明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被告方小明的父母却并不认同,他们表示吴老太受伤根本不是小明导致的。事发时,小明只是骑车路过,吴老太受到惊吓后自己摔倒骨折,和小明无关。之所以承担了一部分医药费,也是因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邻里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存在法律义务。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纠纷案,法院的思路很明确,首先调查吴老太骨折与小明是否存在关系,然后探讨小明应不应该对吴老太自杀负责?
经过医院医生的诊断后发现,吴老太虽然是摔倒导致骨折,但她身上有明显的擦伤和撞击的痕迹。小区的监控视频也显示,小明骑车时的确撞到了吴老太,因此才导致吴老太摔倒在地受伤。
很显然,吴老太摔伤是小明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存在过错行为(撞倒老人),造成损害事实(老人骨折),并且两件事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吴老太太进行赔偿。
考虑到小明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小明的父母不仅要为小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监护人,小明的父母不仅要照顾小明的生活,还有法律原则和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父母对吴老太受伤骨折这件事承担责任,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虽然法院认为小明及其父母应该对吴老太受伤负责,但却驳回了吴老太家属的索赔要求。据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吴老太系坠楼身亡,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认定为自杀。既有可能是吴老太失足坠亡,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意外导致坠亡。
吴老太的家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吴老太系自杀,就算吴老太真的是自杀,也不能证明与其被撞伤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小明很显然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吴老太的家属只能证明小明和吴老太受伤有关,但却不能证明吴老太的死和小明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吴老太家属的索赔要求,宣布小明无需为吴老太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无疑伸张了正义,该承担的责任无可推卸,但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会无辜承担。虽然笔者能够谅解吴老太家属的心情,但这并不是他们无故索赔的理由。
再者而言,吴老太到底为何会坠亡依旧是一个谜题。如果真的是因为自杀导致的,那么作为吴老太的子女也存在一部分责任,他们没能照顾好母亲,以至于母亲产生厌世情绪并选择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