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12:11来源:法律常识
香港的两个法律专业:大律师和律师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或「大状」)两个分流。
大律师专业源于英国。远在十三世纪初,「大律师」最先冒起;逐渐地,法律专业发展至「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支。香港在回归前,是英国的殖民地,故香港的法律专业承袭了英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当时的最高法院获该《条件》赋予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 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分流去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后, 由于《基本法》订明了香港特区会推行「一国两制」,故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延续。
现时香港约有1.6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相等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其在业界被公认的能力及成就,去委任少数出类拔萃者,成为资深大律师。
一般而言,大律师拥有下列的特质:
(1) 大律师是讼辩专才,他们亦可透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2)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3) 大律师是独资经营,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预。
(4) 大律师坚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 这原则类似香港的士司机的不可拒载。的士司机拒载,便会触犯香港法例; 大律师便会违反《大律师守则》,有机会被大律师公会于聆后及裁定投诉成立后,面对纪律处分。
只要客人愿意友付某位大律师的费用,而案件也属其执业范围,则不论案件的类型、性质、长短和複杂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这情况正如人们在街上「截的士」一样,的士司机不能拒载。除非大律师在处理该案时,是的确存有利益冲突,或其知悉一些机密的资料,属以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否则,大律师绝对不可以拒绝处理某些案件。
大律师不能基于客户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境而拒绝处理某些案件。例如,如果大律师本身是蓝丝大状, 如有黄丝港独分子聘用其作为代表大律师, 蓝丝大状不得以政治理念不同而拒绝接办案件。「不可拒聘原则」的理念建立于在法庭作出案件的裁决前,是没有人能判定某人的对与错。大律师的责任是协助法庭,有效地陈述己方理据,让法官在听取完准与讼各方的证据、证供和陈词后,再作出最后裁决。
大律师是讼辩专家。他们专长是「打官司」,替自己代表的当事人据理力争, 透过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排难解纷。 在香港,除了某些于法例上禁止聘用法律代表出庭的审裁处外,大律师在各级法院独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而律师则须通过「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批准,才可在更高级别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发言。
其实,除了出庭「打官司」外,大律师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亦十分重要。在立案之前,当事人会透过律师,向大律师作出谘询,索取法律意见,看看其索偿的理据到底是否充分,及是否有胜算,再决定是否值得去花金钱和时间,去採取法律行动,向另一方进行追讨。要是当事人最后决定诉诸法庭,大律师便会因应当事人律师之指示,去草拟案中所需的讼书,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在不同阶段的法律程序中,就各方提出的証据,作出详细检讨,并预测胜算,再按当时情况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见。
因此,提供法律意见正是大律师另一项主要工作范畴。纵使不是对簿公堂,客户或其律师亦不时需要大律师就其个别情况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在草拟複杂的商业合约、公司重组对税务所带来之影响、交易是否会触犯某些法律条文等。 如果将律师比喻为普通科医生,大律师便等于是某一个或多个法律范畴的「专科医生」。
大律师必须经由律师转聘,除非某些法例容许某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可直接委聘大律师之外,所有市民须透过律师,方可转聘大律师。当事人也不能与大律师订立直接的合约或委聘关係。大律师必须与当事人的关係保持距离,这种传统转聘制度的精神,在于可以令大律师专注于法律上的鑽研,从而令他们可以一心一意地集中精神「打官司」。
至于律师,则负责担当中间人的角色,作为桥樑,去令大律师与当事人得以进行有效的沟通。 客观而言, 作为法律执业者的大律师,如果与当事人有着太紧密的联繫,便有可能会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产生偏颇,从而影响其在处理案件时的客观性。
有部分人会认为同时聘用律师和大律师,客人便由于须缴付双重的费用,故令诉讼成本增加。不过,事实上, 根本并非这样;进行一宗诉讼,由律师和大律师分工合作,是理想的安排,因为两个法律分流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由他们各司其职,客人便可享有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都是独资执业,这是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很大约分别,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的规定,均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绝对独立性。
要是大律师之间可以合伙经营,他便可能会在处理客户的案件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影响或制肘,而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 举例来说,一名客户因某大银行职员的疏忽而引致损失,故决定向银行提出控诉,该名当事人向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与此同时,因社会上正有多个楼盘开售,其他合伙人正在计划扩展按揭业务,不欲开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双方日后的合作。 如此一来,这种千丝万缕关係的结果,除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公义的权利外,也剥夺了当事人聘用该名律师的机会,因该律师有机会正是处理这宗索偿的最佳人选!
儘管大律师都是独资经营,但他们也可选择「群居」,他们可以共同租用办公室(chambers),去共享资源,大家将办公室的支出摊分,并可在日常工作中作出充分的互动或交流。必须强调的,是大律师属个体户,各自执业,只可共同分担支出,但不能分享利润。
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分别是规管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团体。大律师及律师在香港执业,必须先加入有关的公会,成为会员、缴交会费、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公会才会颁发执业证书。所有执业大律师及律师的专业操守,均会受其所属公会的行为守则严格规管,藉此确保所有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