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21:07:0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去一个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开庭,我方诉讼请求涉及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和营运损失等。为防止路上堵车及下高速检查等不可确定的因素,上午没去送孩子上学,早早地车出发了。
在路上可以欣赏清晨的美景,可以和你喜欢的车对比下行驶的体验,当今时节还可以看到各种颜色的花,或者看到远处的炊烟渺渺,不时有喜鹊在前方空中划过,遇到不文明驾车的还可以大叫“一种植物”,反正车里就自己一个人。清晨的大自然充满了活力与希望。一天之计在于晨,还是古人厉害,短短几个字,可以引导众人思考。反观现在,即使发表长篇大论,有营养的东西不多。
做律师经常出差,出差也很累,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想想这也是一种福利。不信吗?你想想你多久没离开你住的地方了?大千世界,如此美好,没事多出去走走,看看别人,也让别人看看你。说不准就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今天还有个惊喜,在下高速时,有例行检查的,刚出缴费口,后面一个年轻的跨过七八辆车,直接来到我的面前。我以为他要查啥呢?我马上出示行程码,前期出现过恶意啥的,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还是谨慎为好。谁知他上来问我近期是否出过青岛?开的车啥时买的?油耗多少?性能怎样?你看,这个人就很有意思,虽然工作辛苦,但是会自己找乐趣,小伙子有前途。
一路情歌一路狂奔,按照传票的庭审地址到达现场。看着工作人员陆陆续续上班,有打扫卫生的、有清理茶几的、有提前进行工作沟通的,周围还有像我一样在等待的,男的女的老的少的都有,大厅挺热闹的,不时有交警人员出入。你看,他们或她们都有不同角色,在家里或是孩子、或是父母、或是夫妻,到了单位,制服一穿,拿起法槌,就是法官。每个人的角色不同,他站在的角度就不同,看问题就不一样。有时想想,要是当年自己多尝试几次,现在是不是也可以敲法槌?为满足这个愿望,在家里特意准备一把木头锤子。不舒服就敲自己几锤,不仅练习抗打击能力,还可以过过敲槌的瘾。拿锤子的都是雷神。
一到庭审时间,我就到法官办公室会见,案件主审法官非常年轻干练。借着对方没来这段时间,和法官谈了这类案件的现状,了解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尤其是针对今天这个案件的营运费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法官对这类案件非常专业,从各方面进行了分析。你看,早睡早起早到早谈早干还是有益处的。
庭审开始,因为我方的证据材料齐全,有评估报告加以佐证,被告方只有保险公司拿着保单作为证据提交。质证过程中否认我方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否认的内容。针对本次庭审,对车辆营运损失进行简要分析。
一、对方不支持营运损失的质证意见缺乏依据
保险公司主要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提出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只赔付直接损失,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保险合同,也未向法庭提交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因此这个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不能成立。
二、对方提出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通过大数据检索类似案例,保险公司抗辩理由基本相同。保险公司的抗辩依据是上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本案我方涉案车辆为营运车辆,有营运证和评估报告为证。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以损失的直接与否来认定。我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客观存在,是被告方导致,我方车辆一直从事营运,因本次事故导致我方车辆停运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损失是由被告导致的,以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来判定赔付标准不具有科学性,更没有法律根据。从大众的角度考量,我方的停运损失与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一样,这个损失就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是可以遇见到的具体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条款将营运损失的可赔偿性予以明确,这是我方主张此项目的请求权基础。
三、对方提出上诉的想法关闭了协商可能
读者先别往下看,你想想你认为的庭审现场是什么样的景象?我敢说你的第一印象是影视剧中的庭审场景,要是能想到《律政狂鲨》的庭审片段,说明你看过很多英美题材电影或电视。这可不是真实的庭审场景,其实啊,我们的庭审没有这么激烈,不信你开庭起来走两步试试,法官肯定会制止你。当然也有对抗,尤其是刑事案件,需要律师有很强的抗压能力和谈判技巧,该争取时就要争取,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自由和生命的,律师要有很强的使命感。不能除了被告人外你好我好大家好,要是有刑事案件咨询,可以找我所的刑事律师大咖程律师,程咬金后代,抗压能力特强。庭审中不是说的越多越好,也不要试图在庭审中说服对方接受你的观点,要是能接受就不用到法庭折腾了。你看看,整天面对这些乱七八遭的琐事,人没疯很幸运了。因为法官是庭审的主角,要想方设法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你的想法,从内心认可你的主张。人是趋利避害的,自己好的方面能10倍的吹,别人不到位的地方能10倍的贬。你要是说的没有依据,在哪里吧啦吧啦,别人会怎么看。我们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都有幸靠着法律吃饭,要尊重法律,要有职业荣誉感,虽然瞎吹不纳税,但是你看看你说的,法官喜欢听吗?是不是你说了上句,法官下句就给你打好了。
其实本案比较简单,完全可以调解结案,结果对方要上诉,直接关闭了协商的大门。当然也不能责怪谁,因为在一个单位中,工作有一个固定的流程,对人负责和对事负责是有区别的。如果对事负责,比如这个案件,我们启动的鉴定程序完全按照法院要求进行,程序不存在瑕疵。如果上诉,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胜算,诉讼费是额外的一笔开支,但这个损失不是自己承担。但是如果直接认可呢,回去后单位内部审核是个问题,如何向上级交代?但是法官判决了呢?对律师来说,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说这是法官判决的,我给你争取了啊;对方回公司呢,可以说这是法官判决的,我都没认,这不怪我啊。上级也可以说这是判决书,是法院判的,不服可以上诉,上诉了败诉也不是我小弟的责任,因为判决书是法院出的。今后审计的来了也是个好的理由,形成了一个完美的循环。你看都把焦点推给法官了,其实法官现在都很讲规矩的,尤其是年轻的法官,他们尽职尽责,钻研法律,敢于承担,至少在交流沟通上能很好的听取律师的建议。
所以在案件办理中,不要对任何一方抱有偏见,法官内心是充满正义的,对法官这个职业是有理想的,都有长期职业规划,不会因为你这个案件而违规办案;在选择律师时,如果你刻意压价,就应该做好承受这个案件的风险,因为价值和价格是匹配的;对对方也不要心存幻想,你自己的权益要自己去争取,不要以为你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全部给你赔偿,保险公司也是有盈利指标的,而且是很关键的考核指标。
至于这个案件具体结果,待收到判决书后再检验上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