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7:23:10来源:法律常识
徐某和刘某一家是朋友,春节之前,刘某想要借用徐某的面包车作为回老家的交通工具,出于朋友关系,徐某答应了。
没想到刘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了车祸,同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刘某和妻女当场死亡,刘某的儿子和另外几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交警认为,事发时刘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刘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刘某垫付妻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徐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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