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9:07:5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被告人吴某、陈某在某工地的样板房盗窃两起,盗窃物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4951元;
争议焦点:
涉案物品的价值如何确定?
办案经过: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两被告通过朋友找到辩护人,寻求是否能够有希望获得缓刑。辩护人简单了解案情之后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合同,由我们团队为两个被告人进行辩护。
建立委托后的第二日,辩护人前往检察院阅卷,辩护人通过阅卷后发现,盗窃物品的鉴定存在争议,因为涉案物品的采购价低于鉴定的价格,物品的采购价格合计9870.15元,而鉴定价格为14951,两者相差较大,对量刑有显著影响。辩护人迅速对此形成辩护意见。
从盗窃罪的本质来说,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对被盗财产的价值认定,不应脱离被盗物品的本身,即使被盗物品低于市场价,也不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认定,因为该被盗物品是不可替代的,如果将该被盗物品用市场中同样的物品替代鉴定,就会造成鉴定价格高于购买价格,那么被保护的法益会高于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害人因为该起盗窃而获益,这显然是荒谬的。
从法律法规上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被盗物品有采购清单,但是鉴定机关却没有据此进行认定,而是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认定,这显然存在鉴定违法的问题,因此对于鉴定结果,辩护人提出不予认定。
辩护人在形成辩护意见后,迅速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在案件到达法院后,迅速就此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获得了双方的认可,因此在庭审中,检察官直接提出按照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意见对物品价值重新进行认定,主审法官直接将被盗物品的采购价格书写在判决主文当中,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对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关于量刑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案件办理结果:
涉案的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陈某和吴某对于辩护人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办案小结:
刑事律师的作用不是掉倒黑白,为坏人脱罪。二是通过专业的知识、认罪细致的工作态度保护嫌疑人、被告人避免受到刑法的过度处罚。
譬如在本案中,两名被告盗窃的物品购买的价值不足一万,如果不是律师介入的话,可能就要按接近一万五的数额进行认定,这对于两名被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要小看这五千元,有的时候是几个月的刑期,有的时候就是缓刑和实刑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