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9:26:0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高某(男)
一、案件背景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桥西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李女士今年54岁,与高先生育有两名子女,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购买三套房屋,高先生婚后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占有62%股权。另外一名股东是高先生朋友,占有38%股权。现因高先生婚后出轨,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准备起诉离婚,因对公司财产部分不知如何分割。令人心焦的是,男方已经开始在紧锣密鼓转移财产。而目前有150万的应收账款马上将要入账,一旦进入公司公款账户,将面临被男方转移走的巨大财产损失风险。李女士非常焦急,于是向李律师提起咨询,希望能保住这150万。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李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专门围绕公司股权离婚如何分割,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常见的分割股权的方式有三种:第一,作价补偿:法院可判决股权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应折价补偿;第二,实物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按比例(一般为一半)转让部分股权给对方;第三,分割价款,将股权拍卖后分割拍卖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能够取得高先生和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李女士可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占股31%;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李女士成为新股东、也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会判决李女士强制成为公司股东,占股31%;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李女士成为新股东,但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出价购买李女士应分割的股权。
诉讼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把公司股权转让了,可以分割转让价款。
如果公司注销解散了,只能另行申请清算,就清算后的可分配利益进行平均分割。
股权分割的难点之一在于确定价值,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无法协商确定,通常可由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股权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配偶的补偿数额。如放弃评估申请,则法院只能判决双方占有的股权份额比例。
为避免150万的应收账款流失,李律师当天接受委托后,立刻准备基本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第二天到法院成功立上案,同一时间做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通知债务人将150万应收账款汇入公司账户,将150万账款冻结住。随后,李律师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审批局调取了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顺利调出来公司自2010年成立至今的全部股东决议、年检资料、资产负债表等资料,落实了公司股权沿革变迁和现今状况,公司每年利润和负债情况。然后,收集了公司对公账户名下近十年的全部银行流水,查实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对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盘点,尤其重点梳理到期债权。最后,李律师向另外一位股东发送律师函,征求其对夫妻俩离婚分割股权的意见、关于受让股权价格的说明、是否同意离婚股东出让股权给其配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取得了另外一名股东同意分割股权、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同时,李律师建议李女士,如果高先生就股权给予的折价款价格合适,可以同意高先生的条件。以上证据的准备,为诉讼过程作了充足的准备。
三、开庭经过
开庭前,李律师给李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开庭过程中,李女士和高先生对于A公司的股权价值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且李女士不同意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最终只能选择以李女士分割股权份额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已事先取得A公司另外一名股东的书面同意:即同意原告李女士成为公司股东,并且放弃优先购买高先生名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权的权利,同时高先生在庭审中亦同意将其名下A公司股权依法分割,所以法院将A公司62%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对于150万元的公司账款,在进行股东权益分配后将作为股权分红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部分采纳李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A小区房屋判归原告李某所有;
三、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B小区房屋判归被告高某所有;
四、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C小区房屋判归被告高某所有,高某继续偿还剩余全部贷款,并一次性补偿李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
五、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各享有A公司31%的股权。
李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同时挽回了几十万的经济损失,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五、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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