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1:22: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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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1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无水碘化锂160公斤,单价1140元/公斤,总金额182400元。签约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824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交付50公斤货物。2021年3月3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返还未交付货物的货款125400元,至今被告仅返还82617.78元,余款42782.22元经多次催讨未返还。2021年8月4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
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森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玛耀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2782.22元;
二、被告上海森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玛耀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上海森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玛耀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278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法理分析: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内容,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交付全部货物。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恪行遵守,然被告在承诺返还货款后未能向原告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