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1:23:19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该办法第5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1)申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所需材料: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
(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案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
4、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