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3:03:05来源:法律常识
“村委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清楚的是,村委会从性质上讲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村委会的某些决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
1982年,是农村改革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
这一年,在8亿农民期盼中,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公布,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自此结束了先前“包产到户”30年的争论。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直抵民心的承诺,极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在这一背景下,位于东北地区某个小村庄的贾女士和刘先生也分得了土地。怀揣着对未来无限憧憬的二人,那时候绝无可能想到四十年之后,他们最终会因为这片土地和村委会闹上法庭。
分得土地之后,贾女士和刘先生又于1996年进行了为期三十年的延包,期间二人也从其他村民手中流转了部分土地,还缴纳了相关税费。但在2016年,因为种种原因,村委会未将土地确权给他们。2022年,村委会向贾女士夫妇发出通知,称由于贾女士两人的土地不再属于家庭承包地,因此村内予以收回。
承包地仍在二轮承包期内,此时收回土地,对贾女士明显不利。
在曹广、付顺托帮助下,贾女士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通知。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律师认为,村委会径自作出通知,一来明显侵犯了贾女士的权益,二来该通知也不属于村民集体自治事项。
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这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及组织均无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在村委会作出通知前,贾女士一家一直在经营该土地,律师认为该经营状态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一部分,如果改变经营状态,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否则就是无效!
贾女士和村委会的一大争议就是土地权属的问题。贾女士的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确权,村委会便因此声称并未侵犯贾女士的合法权益,因为要收回的土地本就不是她的。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贾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虽然土地并未确权给贾女士,但是贾女士耕种多年并且缴纳相关税费,应该视为贾女士和村委会之间已经确立了实际的承包经营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虽然贾女士的土地是未确权的“册外地”,但是也应当比照该规定,第二轮承包土地将于2026年结束,此时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进行新的利益分配,将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失衡。
撤销了村委会作出的通知后,贾女士也保住了自己的土地,时至今日,贾女士依然在这片土地上耕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