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2:03:18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 之所以开立头条号,是希望从客户立场来看待律师行业的现状,从不同角度剖析法律服务的内部机理。过往的文章中,我习惯于用“客户”替代“当事人或委托人”,原因在于:“当事人”是进入诉讼程序后对诉讼主体的描述,“委托人”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我认为都不如“客户”更能体现法律服务的本质,“客户利益为先”更符合我文章前后所讨论的主题思想。从“以律师视角看待同行”转换为“以客户视角看待律师”,摆脱法律行业的局限性,以高于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标准,用互联网思维重新审视当前的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希望法律服务行业能为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并做出相应改变。请各位相信:没有什么传统服务模式是亘古不变的、没有什么潜规则是打破不了的,无论您从事什么工作,如果您对此也怀有浓厚兴趣,欢迎与笔者私信交友、各抒己见。
现实状况下,律师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套路”客户,但客户无法“套路”律师。例如,客户在一审阶段拼命压低律师收费,二审阶段再拿出《**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的条款继续压低二审律师费时,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而客户更换二审律师的代价会更高(原因详见之前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笔者在前面“购买法律服务踩坑系列”第一篇讨论了律师费的问题、第二篇讨论了法律服务合同的履约风险、第三篇讨论了法律服务质量。前后系列文章始终围绕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的收费问题进行,目的是帮助客户选择律师时有更多考量、在与律师方商谈合同条款的时候有更多修改意见、在接受法律服务时能提出更多合理要求等,虽然难以改变法律服务的卖方市场格局,但希望对您有所启发。法律服务之委托代理合同等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谈判,基于案件本身的特性(诉讼金额、难易程度、繁琐程度及工作量)保持律师费的计费方式的灵活性,从双方的利益角度出发达成一致,保障客户自身利益的同时还需让律师方欣然接受,客户才会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委托代理。关于法律服务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很多,每一部分结合各种案例来论述,如果全部细细研究恐怕能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了(“法律服务方与被服务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学”或“如何选择 律师及保障法律服务合同的质量“)接下来开启本系列第四篇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讨论。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 其中风险代理收费的定义“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打赢官司或执行回款后才付律师费”。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曾经共同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因为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省份的物价局和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指导意见,因为风险代理收费与结果挂钩,计算的律师费金额较高,故而存在两方面的限制条件:
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有些类型的案件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明确禁止采取风险代理费”,另外, 有关婚姻继承案件和原告为弱势群体的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都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因为有关人的生命、自由及国家刑罚的法理精神是不可量化、不可协商的,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救助目的,不适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盈利对象。所以,风险代理收费更适合经济纠纷类案件领域,尤其适合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
一、减少客户的前期诉讼成本、控制律师费的上限。
在之前撰写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中有过介绍:初期,虽然律师费已明确写入委托代理合同,但是会因为各种原因或主动或被动地增加。再加上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检验费、查档费、勘验费、鉴定费、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各项支出,作为原告时,在没有取得胜诉之前,不断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律师费作为诉讼成本里占比最大的支出项,如果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可以减少前期的律师费支出、避免中途增加律师费、锁定律师费支出的上限,不会超出预算。
二、将律师服务与结果挂钩、将收费金额与案件利益结果紧密相连。
普通代理收费是在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后支付,无论结果如何,律师费都不退还。风险代理收费是双方事先确定诉讼目标,以案件结果作为是否支付后期律师费和支付多少律师费的依据。在之前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中,笔者 曾感慨:律师工作具有极高的自主性和为不同案件分配不同时间精力的自由度,即便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客户都无法对律师工作施加管理,更何况不具备法律专业判断能力的客户了。因此,让律师费与案件结果关联,通过利益导向,用“后期大蛋糕”激励律师为案件有更多主动投入,双方共同追求一个美好的诉讼结果,风险代理收费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客户作为原告方,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分为与“判决结果挂钩”和“与执行结果挂钩”两种情况,前者以取得生效判决书为付款条件,后者以胜诉且实际收到判决款项为付款条件。很显然,后者的难度更大,收费更高。什么样的案件适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呢?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建议以下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
1、诉讼标的额较高且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案件。
“不确定性”是指通过前期案情分析,判断审判结果的弹性空间较大,极好和极坏的情况都可能发生。示例说明:一件诉讼请求金额1000万的案件,如果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审的律师费为27万元左右,二审律师费(减半),两审终审后的律师费支出共计40万元(不考虑其它特殊情况)。倘若1000万诉讼请求金额全部被法院支持,律师费支出的利益占比仅为40/1000=4%;倘若1000万诉讼请求中,仅100万元被法院支持,律师费加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支出,恐怕已占去诉讼所得利益的一半。
案件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即便会支付更多律师费,但从控制诉讼成本角度出发,显得更为稳妥。
2、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案件。
诉讼初期通过对被告方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后对方不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即便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较难以执行或者执行周期较长。
这种情况下,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设计,可按判决回款和执行回款这两种情况同时约定取费比例。
3、难度很大的案件。
很难打赢的案件、执行难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本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降低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寻找有信心承接案件的律师。
这种情况下,必须控制前期诉讼成本,压低前期基础律师费,提高后期律师费提取比例。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本应只收取基础费用(足够涵盖律师为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必要成本),风险代理律师费在案件结果发生后支付。然而,有些律师仍会比照诉讼标的来收取基础费,标的额越高,基础费越高。基础费过高违背了风险代理收费的初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规定基础费用为1000-8000元。当然,政府指导价并不具备强制性,前期律师费依赖于双方意思自治。作为客户方,需要考虑的是:基于律师对于基础收费的报价来判断律师对于案件的把握程度。例如某些"老油条”律师既要保证稳得律师费又想扩大整体律师费收益,会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前期收取较高的律师费,可从后期律师费中扣回,内心打着“案件输了不亏,盈了更赚“的如意算盘,实际上也是对案件结果没有信心的表现。
是不是前期基础费越低越好呢?
律师完成委托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与之对应的付出不能没有合理的回报,无论何种收费方案,必须让双方都感受到公平、合理。某些案件,前期律师费不应设置过低,例如对于争议标的金额较高且难度大的案件,而后期律师费存在为0的可能。或者证据搜集整理工作繁琐、材料复印量大、文书制作工作繁重的案件,都是对前期基础费用所增加的考量因素。
关于后期律师费的支付条件,不能以简单实现客户方诉讼目的为计付基础。例如客户方作为原告时,诉讼目的就是“要钱”,风险代理收费方案按照胜诉金额x%的固定比例支付,看似简单却不合理。一个案件中原告方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或者在一类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金额由不同类型的证据支撑,有些款项容易获得支持、有些款项可能获得支持、有些款项很难获得支持,全部适用同样的付款比例有悖于前面风险代理收费关于“律师服务与案件结果挂钩”的初衷,对于客户而言很不公平。后期律师费的支付条款如何既要满足客户愿意支付高比例律师费的初衷又要对律师服务产生足够的激励,需要先由客户方结合案件本身的特性做好框架设计,在此框架内与律师沟通付费细节。
当然,一份科学合理、充分保护委托方利益的法律服务合同是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拥有内部法律专业岗位人员的大型企业具备这样的条件,也同时拥有议价能力。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一名律师负责办案,一名律师担任参谋。
客户希望将律师的利益与自身利益捆绑得更紧密,让律师更重视自己的案件,多分配一些时间和精力在上面。因此在案件取得理想结果的条件下,风险代理的律师费金额远高于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支付的律师费。但事实上,风险代理收费并非万能良方,也存在一些弊端。
1、解约成本高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委托代理合同一旦签署后,类似于“包干制”,客户在前期支付少量基础费后,中途不再支付律师费,因为主要的律师费在结案后支付,所以律师的代理权限会一次性涵盖一审、二审乃至执行程序。而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更换代理人,即客户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就使得律师的工作被迫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后期的律师费该如何实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往往是由律师所制定的更有利于律师方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于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方会增加保护条款,例如在律师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在代理期结束之前,客户单方解约必须补偿前期律师费,或者即便案件的后期工作由其他律师继续完成,在案件完结后,律师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客户主张后期律师费。以上情形会导致客户一旦签署风险代理收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途更换律师的成本将会很高。倘若一审律师打输了官司或者客户对律师的服务很不满意,都将非常被动。
再次回到客户选择风险代理收费初衷上,本义是激励律师打赢官司,双方共担风险,律师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当事人事后支付更高的律师成本。试想如果遭遇以下情形呢?
情况一、虽然律师十分卖力,无奈律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受限,无法达到客户对案件的期望值;
情况二、因案件难易程度发生变化,例如对方庭上提供一份不利证据导致案件难度增大;
情况三、因为追加诉讼主体或者因为需要重新组织新证据或者因为改变诉讼策略等各种原因,需要律师加大投入更多工作量、需要耗费更多时间,而案件结果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当律师发现案件走向偏离之前的预期值或者办案过程中感觉没有把握,会很现实的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对案件(客户)表现的不如之前那样积极或关切;甚至,有些律师承接案件之初的考虑就带有“赌性”,如果案件容易产生结果(例如被告主动和解)可轻松坐收高额律师费;如果案件比较耗时耗力,则控制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帮客户把法律程序走完就交差了,将胜诉结果托付给了运气。在笔者之前撰写的文章《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中有提及“无论基于何种考虑,用户永远无法获得律师对案件的全部真实想法。”
可见利益导向并不能完全达到“激励律师提供更好的服务之目的”,案件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客户考察好律师的方方面面,并且必须想好退路,设置中途解约的善后条款。
2、被告方较难操作
客户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与原告方的诉讼目的完全不同,攻击的一方是“多要钱”,防御的一方是“少付钱”。“要钱的”一方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多增加一点诉讼成本),尽可能多地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些诉求容易获得支持、有些诉求可能获得支持、有些诉求难以获得支持,站在被告方的立场产生了不同的抗辩难度。而“付钱的”一方如果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按减损额(原告诉求金额与判决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固定比例计提后期律师费会很不合理,尤其遇到“烂诉”的案件,为本就不应该支付的赔付而增加律师费支出,钱花得很“冤枉”。
案件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作为被告一方必须拆分诉求,仅就争议金额设置后期律师费。
3、律师费无法由败诉方承担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原告方会要求由被告方承担己方律师费,依据在于双方有约定(合同中有对应条款)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知识产权类案件),作为一项独立诉求,该律师费必须是金额明确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是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任何尚未发生的后期费用都将无法纳入诉求,使得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后期律师费全部由原告方自己承担。
4、需要律师的信任
律师同意采用风险代理收费除了对案件具备一定信心外,还必须对客户有足够信任,尤其诉讼标的额很大的案件对应的后期律师费金额非常高。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不诚信的客户在律师帮助达到诉讼目的后因为心疼高额律师费而反悔及“耍赖”,导致律师不得不再跟客户打一场官司,浪费自己的时间不说,因为律师费而跟客户发生诉讼也会带来不好的行业口碑。
初次合作的双方,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方都较为谨慎,除非客户为大型公司企业。
选择律师不能完全依靠风险代理收费的利益捆绑,还是要回归到选择律师的本源,关注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办理案件依托于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的解读和运用,如果遇到专业水平低、缺少职业道德、没有责任感,靠“忽悠”承揽业务的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可能适得其反。
以上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心得已经分享了很多,风险代理还可进一步划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两种,在取费比例上也可以做爬坡设计,如果继续展开叙述,篇幅过长。未来有时间,笔者会考虑撰写独立的文章,结合案例就商事纠纷案件中如何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话题(尤其是被告方)向各位做更进一步的分享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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