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2:46:1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首先,对判决己方败诉或者其他不利结果的,到了二审阶段,其实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如果对结果不满意的,理论上,还可以再审、抗诉或是申诉,提起抗诉的,需要先申请再审。
“上诉”的机会还存在,但在行使权利时,最好搞清楚自己为何要“上诉”。
如果只是因为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内心不服,那建议可以再考虑下是否提起程序。因为每经过一道诉讼程序,被法院确认的内容就更多,越到后面的程序,就意味着后面的法院需要推翻更多之前裁判过的内容,责任大且难度高,可能性会比较小。
从启动再审的情形来看,如果企图从法理之辩着手,其实不易。如果你的案子已经经过了两个诉讼程序,那么意味着起码有两个以上的法官看过你的材料。对于有争议或者是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还有可能会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等,所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很少会发生错误。一味地讨论“谁更懂法律”,无异以卵击石。
那么,如果想继续“上诉”,该从哪个角度入手呢?
较大可能的是从事实(证据)出发,从启动再审的13种情形可以发现,有5种情况都是在描述证据:如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查取证未调查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从证据入手去挖掘事实、还原事实,才会有更多的可能性。
其他内容都比较好理解,那什么是“新证据”呢?
新证据包括:新出现的证据;已经出现的,但当事人不了解已经出现故未收集到的等等都可以认为是新证据。
对于证据的审查,需要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来研究,而且“新证据”不仅要求其“新”,还要求其具有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证明力。所以证据不在于多,在于是否具有关键作用。
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对二审案件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展开进一步的挖掘,证据充分了,事实说清楚了,法律适用一般也就不会有很大的偏差。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2年1月30日。未尽事宜,待补充及完善。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告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