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4:02:34来源:法律常识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是很多创业者经常碰到的一类合同,加盟店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蜜雪冰城”、“茶百道”“书亦”“杨国福”“小肥羊”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小的加盟品牌,但往往很多被特许人(以下简称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后,因为种种原因想要解约,想要特许人退还加盟费,但特许人却不退还,产生很多争议。本人结合实践案例来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程某与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0年9约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由程某作为公司的省代理,程某向公司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保证金10万元。签过合同后,程某后悔了,觉得自己一时冲动,想要解除代理合同,但公司一直拒绝退款,2021年1月,程某向公司发生了解除代理合同的通知,但公司一直未退款,为此双方诉讼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加盟商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款是对加盟商冷静期的规定,该规定是考虑到加盟商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地了解,法律从保护加盟商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加盟商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加盟商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条例规定的“一定期限”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关于冷静期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是否全面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加盟商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特许人的资源进行了经营活动。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应以其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为限。
本案合同于2020年9月签订,虽然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条款,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原告程某未开设门店,公司也未实际投入相应的资源,程某也未实际使用相应的资源,涉案合同所涉及的被特许内容尚未实质性履行,程某于2021年1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法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
律师分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商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因此,对于加盟商来说,签订合同后,如果在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资源进行了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想要退还加盟费,就需要及时解除合同,要干脆果断,不要犹犹豫豫。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冷静期并未做详细规定,时间拖得越久,对于加盟商来说越不利。如果已经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资源,开设了店铺,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就需要根据具体详细情况进行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