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开庭两个月还没下判决书,法院应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时间:2022-09-29 14:26:0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4月8日22时47分,被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绕行红树路建设广场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辽J的小型客车(车主单某某)相撞。某某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2109045202100002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单某某对此不服,于2021年4月12日向阜新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阜新市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其复核申请并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撤销某某大队做出的第210904520210000293事故认定书,责令某某大队对案件重新认定”的结论。某某大队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第210904520210000293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将车送至阜新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2天,花费维修费2,07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8月2日申请对原告维修车辆钣金、喷漆、左前大灯、前杠、中网、轮衬进行价格鉴定,后又放弃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单某某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阜新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维修结算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司法鉴定委托书退回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单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70元(未包含税金);2.停运损失费1,670.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与原告单某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后果。因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驾驶人张某某无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本案中,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070元,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维修费用2,070元予以认定。因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维修停运2天,结合本地区经济水平及出租车行业惯例,酌情支持停运损失每天200元,计400元。关于原告要求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述某某大队第21090452021000029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超期无效的认定书一节,一审法院认为,该认定书是否超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单某某车辆损失费2,070元、停运损失费400元,合计2,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3416元,车损维修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5616元。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有的车辆,于2021年4月8日下午22时47分发生交通事故。经阜新市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出现场勘查后认定上诉人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负次要责任。某某大队4月9日出具第210904520210000293号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书上明确标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第2109045202100002931号认定书是一份不合法的认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通事故已明确为简易程序处理,是不能受理复核申请的,这份认定不符合交通法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而我至今都没有收到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形式的召集与送达,只是在7月7日被太平法院传唤,得知被起诉才看到两份认定书。我用手机拍下来,按照上面的签名去太平区交警大队,找到了某某警官,问这两份认定书怎么回事?某某说第一份认定书他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认定书,第二份是对方复议,领导做出的结论,我们听领导的!如果你对第二份有异议,可以去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询问。有一位领导出来对我说:凭你逆行定你全责,我看监控录像你是逆行。我当时质问那位领导,你凭监控录像就可以定责,那一线交警出警还有意义吗?你在监控录像上看到的刹车距离是多少?刹车痕迹是轻是重?他的车速是否超速?出租车是如何制动的?一线交警是持证上岗的他的技术性专业性比不过你领导看录像吗?出租车复议的证据是什么?如果是我逆行,那同时过来两辆车,另一辆车能避让,这辆车为什么不避让,你怎么解释他的行为。这位领导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借故走开了。被上诉人在4月12日取走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对该认定书不服,应当在2020年4月15日之内向上一级书面提出申请复核,阜新市某某某大队在2020年5月17日出具责任认定书,已超出法定期限2日,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74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二、被上诉人司机因我逆行而故意碰瓷。1.事发当晚从东向西,同时驶来两辆出租车,右侧出租车稍前,被上诉人那辆出租车稍后,右侧出租车见到我后有明显制动,被上诉人那辆没有明显制动,而是慢慢开过来将我拱倒后停下,我当时是停在路上,目的是让司机好判断,右侧出租车明显做出判断礼让制动停止。在被上诉人与我发生碰撞后,才驶过去(交警队有监控录像为证)2.有现场对话,我当时问司机:师傅我都停在那了,再者说那么远,你怎么还能往上撞呢?司机说:我以为你能过去呢。我又问:我都停下了,这么远你没刹车吗?还是刹车不好使吗?还是注意力没集中?司机说:刹了,我刹好几十米呢。我说:你刹好几十米都没刹住?你是超速了?还是压根没想刹死?司机说:你不应该停在那里,这明显就是答非所问,在狡辩!刹车距离的长短,刹车痕迹的轻重,与车速均成正比,城市环岛车速规定:20-40左右,对应的刹车距离是2.0至7.9米左右。被上诉人司机说,刹了好几十米,刚好拱倒了我才停了下来。分析一下:(1)好几十米才停下,说明车严重超速(2)车不超速好几十米才停下,并不是把我和车撞开,撞飞,刚好撞倒(有现场照片为证)那就是故意碰瓷。3.事故发生后,我当时看见出租车左侧前杠开焊,我提出给予维修,被上诉人及司机不接受我的维修提议,向我要1000元私了,不给1000元,就走交警队,我说那报警吧。这些都足以说明故意碰瓷讹诈,这是有预谋的。4.交警出现场后进行了勘测,勘察,根据现场车痕,刹车距离,及询问,做出了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我未按右侧通行,负主责,被上诉方与逆行车辆或行人抢行,而违反了“安全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责。并且交警现场说,车没事,走走保险得了。让我们各自负各自的后果,如果没有意见就散了。他当时同意交警处理,我才走的。然后又去复议,又修车,弄些伪证去起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三、被上诉人自上诉太平法院后,今天要求这个法官回避,明天要求这个陪审员回避,挑挑拣拣。12月15日开庭审理时,我出示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当时车损情况来质疑他的维修项目,被上诉人单某某说:这张照片恰恰证明了我当时车并没有坏到那种程度,而坐在前面的书记员当时打断了单某某的话,他说:你说这句话想证明什么?单某某不吱声了。被上诉人已经承认当时车没有损坏那种程度。(请求看庭审现场回放)书记员的暗示是违法行为,我方的任何证据都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有失公平公正。


四、4月8日发生事故,被上诉人5月17日,18日修车,请问一下交警能否允许一个前杠开焊脱垂,轮衬大灯中网钣金喷漆等等都有毛病的出租车在道路上营运四十天?这合法还是合理?2、关于鉴定,我去某某大队找某某警官询问两份认定书时,说被上诉人拿着两份认定书去法院起诉我赔偿他维修费,某某说你可以对维修进行鉴定,撞了脑袋他连带着修了全身那个是他讹诈。因此我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项目鉴定。但是一审法院说咱市没有鉴定机构,鉴定不了,可以对维修项目的价格进行鉴定。因此我爱人去某某维修车间,找到他们的维修主任,以我一个女新手练车撞树为由,说的是相同的车型,相同的维修项目,咨询一下维修费用多少,结果他的报价比被上诉人出示的费用少一倍多,因此我申请价格鉴定。关于价格鉴定费用五千元我问一审法院审判员鉴定费是不是单某某付,一审法院说不是,是他们判谁付。而我去律师所咨询是谁输谁付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不能承受鉴定费及法院的态度,单某某挑拣法官等行为我放弃了鉴定,一审庭审时我申述放弃原因,一审判决还以我放弃鉴定为判定依据实属揣着明白装糊涂!


五、被上诉人所有的车辆在2021年4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接照常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送修理厂维修,被上诉人在5月17日出具的该车辆维修单并且没有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所修理的项目,是在事发当天碰撞后所造成的损坏,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诉人没有尽到举证证明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被上诉人车辆维修的费用与上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在原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的照片,依据该照片显示上诉人的车辆损坏的部位并没有达到送达到修理厂的损坏程度,对扩大的损害后果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原审庭审前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调取阜新市某某太平大队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的卷宗,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没有出示该卷宗材料,上诉人要求调取被上诉人修理厂修理该车的监控录像,原审法院也没有给予支持。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单某某辩称,一、事故的认定如果他认为有问题可以进行诉讼,丛实质说事故认定没有任何问题,事故认定正确,上诉人对自己违法行为认知不足,没有提高违法的认知程度。二、费用问题,事发之后多次联系上诉人,要求修车上诉人不管,在这种情况下,找了比较权威的4s店修的车,在一审中提出鉴定,我也同意了鉴定,到中院进行了摇号,确定了鉴定单位,他发现费用较高,上诉人又不同意了,撤回了鉴定申请。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出反诉,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不予审理。阜新市交警支队及太平区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处理程序是否违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上诉人提出的事故处理程序违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依据某某大队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司机故意碰瓷”的主张不予支持。阜新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结算单可以说明车辆维修项目、所换配件与车辆碰撞位置相吻合,支出的维修费用因该起事故引发,上诉人对修车费用不认可,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修车费用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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